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欠下的信用卡债务,另一方不一定需要共同偿还。对于一方私下欠下的信用卡债务,另一方不知情,而且信用卡的钱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需要的。这时候,就算双方离婚,也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更不需要分割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哪怕是以一方名义欠下的信用卡债务,如果信用卡机构也就是债权人,举证证明这笔债务适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的经营需要,这时候信用卡债务就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需要就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一致的分担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内部的分担协议,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信用卡机构无论是向丈夫一方讨要债务,还是向妻子一方讨要债务,都是法律许可的。
法律依据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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