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重庆某实业公司、杜某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350万)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350万元,并以35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李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杜对被告重庆实业公司的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以3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重庆实业公司、杜负担。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1日,被告公司向李出具《借条》,向李借款350万元,用于民工工资,借款期限为2个月(以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如到期未归还,违约金按日2‰计算。同日,被告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审议同意向李借款350万元整。2014年9月26日,被告公司收到李支付的借款35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并且,杜作为担保人在收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天被告公司未归还借款,经李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公司向李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2、被告公司自违约之日起按每日2‰向李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时止;3、杜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公司、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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