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某项目负责人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723901.65元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孟某某 郑某 杨某某 李某某

   贪污罪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中建一局西南区域公司中标重庆茵威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地产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曼哈顿三期及小学土石方项目(以下简称曼哈顿项目),并将该项目发包给泸州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长江公司)实施。泸州长江公司实施了20余万方工程后退出该项目,并与中建一局西南区域公司共同对剩余工程进行了实地测量收方。

2014年8月,中建一局西南区域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任命被告人孟某某担任曼哈顿项目执行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包括促进合同履约、审核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经孟某某等人确定,曼哈顿项目的剩余工程由鑫森达公司实施。后中建一局与鑫森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土石方外运单价为51元/方。同年8、9月份,在鑫森达公司进场施工前后,孟某某与曼哈顿项目技术员、被告人郑某、鑫森达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以及杨某某在该项目上的合伙人、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商议后决议通过调整标高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款,所得资金孟某某和郑某分得一半,杨某某与李某某得另一半。孟某某安排郑某具体负责调整标高、计算虚增工程量事宜。郑某随后安排曼哈顿项目测量员彭某某在泸州长江公司退场数据的基础上上调了部分区域的标高,增加了14194.15方的土石方量,合计工程款723901.65元。

2015年4月,鑫森达公司因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履约难度增大,向中建一局申请退场。后经中建一局与鑫森达公司双方确认,施工期间中建一局共向鑫森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将套取的工程款中的350000元分数次拿给被告人孟某某、余下的由杨某某、李某某所得。孟某某将获得的350000元工程款中的30000元分给被告人郑某。

2015年1月6日、1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代中国建筑一局向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岔路口村委会支付了两笔青苗补偿费共计80000元。

案发后,公诉机关暂扣了被告人郑某30000元;暂扣了杨某某130000元;暂扣了李某某100000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退赔56960元;被告人李某某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退赔86951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责令被告人孟某某退赔中建一局西南分公司320000元。

(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

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暂扣的被告人郑某30000元;暂扣的被告人杨某某130000元;暂扣的被告人李某某10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上述赃款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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