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2日,本所高级合伙人、破产团队负责人周隼律师代理的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明建筑公司”)、原告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小贷公司”)股东,各持10%股权;被告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控股公司”)亦为该公司股东,持有27%股权。2014年11月18日,华强控股公司以员工杜XX名义向亿德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执行月利率1.8%;同日,以员工刘XX、郭XX、华强控股公司等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在办妥贷款手续后亿德小贷公司向杜XX发放了借款。此后,华强控股公司未按员工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亿德小贷公司还本付息,亿德小贷公司也未依法向华强控股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凯明建筑公司等作为亿德小贷公司的股东,认为亿德小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怠于要求被告履行归还借款本息合同义务,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杜XX还本付息并请求判令担保人刘XX、郭XX、华强控股公司等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亿德小贷公司对华强控股公司享有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并请求判令担保人刘XX、郭XX等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所周隼律师作为借款人杜XX及担保人刘XX、郭XX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杜XX、刘XX、郭XX所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均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该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而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隐藏的真实意思则是亿德小贷与华强控股的借贷关系,亿德小贷与华强控股为该借款合同实际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华强控股公司应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相应的与员工名义构建的担保关系也不成立,故员工不应承担该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及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亿德小贷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与担保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款由实际借款人华强控股公司承担,借款人杜XX及担保人刘XX、郭XX不承担该借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

周隼律师经过系统的调查取证、认真细致的分析,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周隼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注册税务师。 荣获“2017年度最佳商业交易(非诉讼)律师”大奖。周隼律师执业14年,曾就职于大型内、外资公司的专职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和熟悉公司运营管理模式,能很好地把法律知识、财税知识等融入客户的商务活动。先后为瑞安房地产(00272.HK)旗下公司、保利通信旗下公司、世纪游轮(002558.SZ)、成航发公司(837296)、长安民生物流[01292.HK]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法律服务,其高效优质的敬业精神、专业夯实的业务功底、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客户中树立了极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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