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以,作为现代人,了解合同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一、签订合同时,就要懂得收集证据,有居安思危般的心态,是你成功的第一步。
根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交易过程中,所谓合同,并非只有纸质形式才属于法律上的合同。即使在磋商过程中而产生的信件、邮件、微信、QQ等聊天记录,只要能清楚地反映交易过程,也可以作为合同形式,作为交易的依据。所有,请保留所有的谈判过程的纪录,以备纠纷时作为证据。
二、交易谈判,不像谈恋爱,不要随意地“邀请”,也不要随意地 “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你不经意的“邀请”或许会给你带来很多约束性的麻烦,你一不小心的“承诺”或许让你背上了买单的大锅。
三、如果你不够专业,请不要随意地起草合同,即使你绞尽脑汁为他人设置的陷阱,或许,这将成为你死亡的深渊。
根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诚然,我们的法律,讲究的是公平性、合理性。给人一束玫瑰,你便手留芳香;给人一颗黑刺,你也会遍体鳞伤。如果你不够专业,请不要随意起草合同。
四、合同的解除权,请慎用之。一经行使,便无挽留的余地。
根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时候,别人的违约,可能是故意的,其目的在于诱惑你行使冲动而干脆的解除权。因此,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合同是否适合解除,是否值得解除?是行使解除权好?还是要求继续履行更有利?这都是你在作决定前所要考虑的因素。因为,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别人违约后,请不要落井下石,否则,你将对你自己“幼稚”的行为买单。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有时候,别人违约,对你也并非是好事。如果你采取的行动合理,你便是赢家;如果你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行动,这反而让你损失惨重。可以说,别人的违约行为,对你也是一种考验。

综上,作为现代人,在处理商业交易事务时,你一定要会玩转合同。不仅要了解法律的相关知识,更要会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并非几十个、几百个条款所简单组成,它更多的隐藏了很多交易规则。法律是一门艺术,如果你不够专业,请不要随意去挥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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