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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说
法

南京的周女士骑电动车与王某的小客车在路口相撞,造成了轻微伤,没想到10天后周女士的胎儿被医生诊断不幸流产。据悉周女士是一位40多岁的高龄产妇,与丈夫结婚多年,出于年龄和身体状况的考虑,选择了试管婴儿,并且经过不断的努力,在2020年8月胚胎移植成功,但却因为这么一次小小的事故,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宝宝。
在一个月后,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小客车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女士不负责任。失去胎儿的周女士随即起诉了驾驶小客车的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其索赔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7万元。
车祸后的刺激与流产是否具有关联
在《民法典》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和保险公司认为其流产与事故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对于其流产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只同意赔偿周女士因车祸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试管婴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并不认可。

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试管婴儿的流产与这起车祸有关,但在车祸后,周女士在就诊时的紧张状态,和超声检查给周女士带来的巨大压力,都可能造成胎儿流产的概率,所以法院是认为其流产与事故具有一定的而关联,保险公司应当酌情赔偿。
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该案中,虽然对周女士并未造成过重的身体损害,但是对于高龄且进行试管的周女士来说,这个孩子是非常重要且很珍贵,失去宝宝的周女士不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造成了重大打击,对其日后的生育和家庭生活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周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流产和事故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但两者具一定关联性,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7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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