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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都说销售的业绩都是酒桌上的业绩,多少酒就代表多少诚意,因此酒桌文化流传至今,那么员工为了单位利益而喝酒应酬,突发了疾病或者死亡,是不是可以要求认定工伤,向单位索偿?
答案是不可以,应酬醉酒不属于法定认定工伤的情形!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对于酒醉不能认定为工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16条规定的醉酒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外,还有以下理由:
①喝酒应酬并不是工作时间。我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醉酒,应酬加班是在下班时间,并不是工作的延续,用人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费,是不属于加班。
②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工作中包含喝酒应酬的内容,且销售、营销的工作主要是对外销售,搞好工作的业绩,并不是陪客户喝酒。
③作为一个成年人,能够知道喝醉酒的严重后果,且醉酒并不是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去饮酒应酬是为了应酬吃饭而不是工作。故对于醉酒造成的侵害,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要负主要责任。
所以要谨记工作是为了生活,但生活不应全是工作,饮酒伤身伤命,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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