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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含义却截然不同,那么定金与订金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①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②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没有交付的,视为合同不成立;
③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什么是订金
订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对其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订金不同于定金,不具有担保性质,是一个单方行为,因此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定金与订金的注意事项
定金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应当有书面形式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
适用定金罚则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关系,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
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但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可与损失赔偿金并用。
交付订金方的责任事实上是重于收受订金方,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交付订金数额不易过大。
实际交付不易过早。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际交付期限, 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 一方交付订金不易先于合同订立前。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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