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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说法 | 网络暴力:一场看不见的瘟疫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2-04-14|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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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的今天,我们被无数故事所感动,也为很多不幸所惋惜。前几天,一个外卖小哥帮助一女子为其听障父亲送菜,本来是疫情里面一件温暖人心的故事,却引发出一个悲剧。接受帮助的女子,给外卖小哥报酬,外卖小哥拒绝,于是转而给其充上200元话费表示感谢,却被网友质疑其感谢太过廉价,甚至扒出该女子的双十一购物清单,不堪网暴的重负,该女子选择跳楼自杀。

 

在互联网时代,在匿名的保护下,一些人就开始用键盘肆意散发恶意,一场场“言语风暴”的背后,是无数个被施暴者的噩梦。这些网络暴力的施暴者,披着理中客的外衣,实际上已经变成淹没理性、吞噬道德的洪水猛兽,网络本身是传播信息和学习知识的很好的平台,却被一些人当作中伤、攻击他人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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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特点


现实危害性:网络暴力不仅仅是线上的言语暴力,还持续到了线下,并且对社会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但损害被网暴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道德与法制环境。

 

施暴者的隐匿性和复杂性:网络暴力的施暴者通常不是某个个人,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且施暴者通常是匿名的,其身份是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因此,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可以躲在一个群体里面肆无忌惮的对受害者进行言语攻击,诽谤他人,对他人行为进行恶意揣测,诱导大众,对受害者进行进一步的网络暴力。在难以确认施暴者的情况下,使得这些施暴者更加猖狂。

 

网络暴力事件的持续性:一些普通的事情,经过网络暴力的发酵,变得严重且复杂,很多网民会针对一件事情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号去挖掘受害者更多的个人信息,对受害者的言行举止进行道德审判,这种网络暴力通常会持续较长时间,给受害者造成的影响也是持续性的。


网络暴力的危害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是一个具体的人,除了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甚至会进行人肉。在人肉搜索下,受害者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亲朋好友等隐私都会暴露在网络上。同时由于那些施暴者缺乏法律和道德意识,甚至会通过电话、私信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骚扰,就有不少受害者不堪骚扰,走向了绝境。

 

道德沦丧,社会恐慌。通过网络暴力进行打击报复,似乎是一种没有成本的方式。目前受到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比比皆是,而那些施暴者很多都没有得到应受的惩罚。在这样的认识下,大多数人在受到侵害和不公时,也会想到用网络暴力来进行打击报复,施暴者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受害者也可能是施暴者。网络暴力的后果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通过简单的敲击键盘就可以把人送上绝路,自己却不用付出代价,身处这样的网络环境人人自危,害怕自己不经意的言语和动作经过剪辑包装,成为施暴者的大餐。


网络暴力制裁的途径

 

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侮辱诽谤罪外,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2013年,甘肃省张家川县初三学生杨某,在微博上质疑该县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发帖转载500次以上,造成恶劣影响,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要求施暴者承担侵权责任,在网上肆意诽谤造谣,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要求施暴者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但愿我们能心存善意,不做那一片雪花。我们都只是网络中的看客,对事情的全貌未知,就不要轻易评价,今天我们敲击键盘就能轻易的变成施暴者,也许明天我们也会成为这些键盘下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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