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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说法 | 家属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2-06-07|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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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那么要是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导致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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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9日,石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出石某具有脑干出血、高血压三级等高危病情,并且在治疗期间石某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严重。


1月9日和10日,医院连续发出两次《病危通知书》。在1月11日16时左右,石某的家属要求立即拔除气插导管,拒绝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中医院反复与家属进行沟通并告知风险,石某家属扔坚持放弃治疗,并签字要求拔除气插导管。16时40分,石某被拔除气插导管。17时,石某心跳停止,宣告临床死亡。

 

随后,石某所在的公司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定石某于2018年1月11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石某家属在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九龙坡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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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虽然张某丈夫石某是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送往医院抢救后并于48小时内死亡,但在本案中,在抢救临近48小时时,石某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医方多次提醒放弃抢救对石某生命的不利后果,石某家属仍坚持放弃对病人的抢救,致使石某在放弃抢救后死亡,故石某的死亡不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人社局据此认为石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从而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在此之后,张某因不满判决,再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某申请再审称:石某确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次,病人亲属在石某治疗过程中已竭尽全力配合治疗。直到医院用尽所有的治疗方法和手段,石某的病情仍无明显缓解后,为了减少抢救石某所带来的痛苦,才被迫放弃治疗。而石某在医院停止抢救后其生命体征仅维持了20分钟后随即死亡,病人亲属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放弃毫无意义的继续抢救并没有过错。


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应当具备“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本案中,石某虽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但事实表明石某的死亡系家属放弃抢救后的死亡,并不属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石某的死亡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法定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例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例如清理、仓储、收拾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种意外伤害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但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其中48小时内应当是经过了医疗抢救,放弃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不得视同工伤。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是指虽然有法定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出现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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