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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022年11月26日),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通过网站公告,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身为国足前主帅,早在李铁执教期间,曾因战术和用人问题、发布会措辞激烈、发布竞品广告等行为多次引发广泛讨论。
特别是其可能违反中国足协禁止兼职的规定,攫取高额利益;以及通过经纪公司操控球员转会、签约,这两件争议事件。
那么,本次李铁被查,是否和这两项事项有关?是否涉嫌职务犯罪,以及为何是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什么是职务犯罪?Part.1
职务犯罪是由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没有这种身份,便不构成犯罪,至少不成立身份犯。例如,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范,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其包括了《刑法》第八章,第九章的数个罪名。
李铁是否涉嫌职务犯罪,首先要确定其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同时《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李铁系于2020年1月2日,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被中国足球协会(下称“足协”)聘用为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故可以推断李铁并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其与足协的关系应为劳动雇佣关系。据此可以排除李铁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呢?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铁作为足协聘请的主教练,从事的国民性的体育活动,即依然可能构成“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监察法》已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对互涉案件的处理原则,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六大类监察对象。
按照该条规定,受到监察的人员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日常工作就是行使公权力,具有稳定身份的公务员,另外一类是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其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因为从事某种特定公共事务活动而成为了监察对象。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
李铁原隶属的中国足协,便是被授权从事足球这一国家体育项目的社会团体,李铁作为前国家队主教练,自然是其中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故属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范围。
根据《足球报》2021年11月29日的报道,李铁在任教期间,可能存在违反足协禁止国字号教练在外兼职的规定,通过重新与武汉卓尔俱乐部(以下简称“武汉卓尔)签订合同,出任其总经理的方式幕后操盘,在取得国家队教练工资的同时获取武汉卓尔输送的高额利润。
笔者尝试在足协的官网上寻找该禁止兼职规定,但并未找到。如该禁止兼职的事项仅为李铁和足协的聘用合同约定,李铁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必然触犯刑事法律,还有待根据其具体行为进一步分析。
另据同一报道,李铁涉嫌通过日本科曼得体育株式会社,插手和操控国足球员的签约、转会等。若李铁涉嫌利用其担任主教练的职务之便,以要挟和控制球队会员上场,转会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中的一罪或数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察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李铁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其能否聘请律师?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即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列,列为独立的调查机构。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了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互涉案件分案办理、并案办理的两种办理模式,即监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也独立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因此,无论从程序上看,还是实体上看,监察机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侦察机关之列,李铁在被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尚不能聘请律师。
特别提醒TODAY'S NEWS
鉴于本案现尚处于调查中,案件事实还有待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需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方可定罪量刑。本案的处理结果,应以官方最终公布的内容为准。
沙宇律师·个人简介海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合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