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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视点 | 老年人的赡养、婚姻与传承问题的法律保护(中)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3-06-25|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191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国家高度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我所王诗媛律师从法律视角,就老年人的赡养、继承、婚姻等问题进行着重分析,给予大家参考。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王诗媛
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遗产继承、遗嘱订立、财富传承等领域。

个人简介:

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持证人),拥有金融理财师(AFP持证人) 具有银行、基金、证券、保险金融领域资格认证,具有11年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从业经验。

海力律师事务所“海力家族律师团队”创始合伙人,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银行金融专修学院特聘讲师,重庆之声FM96.8《身边说法》栏目常驻嘉宾。




02左中括号老年人的健康及财富权益左中括号


问老年人得了老年痴呆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老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其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老年人的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老年人在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问子女坚决不同意父母再婚,该怎么办?
答: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行为属于侵犯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子女采取捆绑、殴打、禁闭等暴力手段干涉父母婚姻,涉嫌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作为子女,应当关怀老人的身心健康,若担心老人的财富流失等问题,可以引导老人进行财产确认、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或者建议老人立遗嘱。
问老年人再婚前,如何做好婚前财产保护?
答:第一,家庭析产。若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在结婚前做好家庭析产,梳理清楚老年人与子女各自的财产范围,以免日后产生家庭矛盾或者家庭纠纷。第二,签订财产约定。老年人可与再婚对象签订婚前协议或前往公证处办理关于婚前财产的公证,约定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以及婚后财产的安排,避免发生混同以及与各自子女产生冲突。第三,立遗嘱。老年人可与再婚对象分别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各自财产的归属做出安排,也避免与各自的子女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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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年人去世后想把房子留给子女,同时想让照顾自己多年的老伴能够居住在此,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时代,新增了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老年人可以通过与老伴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或者设立遗嘱的方式,为老伴设立居住权,让他/她有权一直在房子内居住。在上述居住权合同或遗嘱中,需要写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还需要向房子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问同居的老年人,是否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答: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亦非法定身份关系,故无法律上的继承关系。因此,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若一方去世前立有遗嘱,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继承财产。需注意,若一方通过设立遗嘱的形式赠与同居另一方财产,则受遗赠方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问老年人在与老伴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怎么分割?
答: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同居者之间并不能产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自动适用婚姻上的共有财产制。若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制处理,即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财产应适用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
问老年人在同居期间,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答:在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要回,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无须返还在双方同居期间,一方支付的吃饭、住宿、旅游等消费性支出,以及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的红包、转账,例如520元、1314元等,应当认定为一般性的赠与,受赠一方无须返还。2.应当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在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转账或赠与,如购车、购房、奢饰品等,能否要回,需要根据赠与财物的目的进行判断。如果赠与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双方登记结婚为前提,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终止同居关系,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财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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