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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案例|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贷款人如何避免承担还款责任?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4-04-1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428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力案例

本文将分享海力所邓霞律师近期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邓霞律师通过锁定新证据新事实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梳理案情,在本案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共计为九名名义借款人挽回损失四千余万元。

案情简介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2014年期间,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遂找到王某,称因需要向某银行贷款,但自身无法向某银行贷款,希望能够借用王某的名义某银行贷款并签署金融借款合同,承诺贷款、利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陈某自行承担、贷款所需的抵押物由陈某提供,王某仅需要协助签署相关合同。


碍于亲戚关系,并信任陈某的资金能力,王某答应了陈某,并配合前往某银行签署了借款金额47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裁判结果

2019年2月,因陈某未及时偿还该笔贷款,银行起诉王某,要求偿还数百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人民法院亦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王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因王某并无偿还能力,后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2022年4月,因本案出现新证据,王某便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后该案经过了裁定再审、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这样认为:根据王某所举示的新证据能够看出,案涉贷款系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贷款最终由房地产公司在使用和偿还。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现《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银行在与王某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知道王某与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的事实,故该贷款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房地产公司与贷款银行,房地产公司应该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该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对于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主张。


据此,王某取得了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生效判决书,人民法院对其的所有限制措施也均已解除。律师在本次代理过程中,共计为九名名义借款人挽回损失四千余万元。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以案释法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是关于【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生活实践中,想要构成“隐名代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当存在代理关系,这是前提。从代理的角度看,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则受托人基于代理权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2️⃣ 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3️⃣ 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也知道委托人即被代理人具体是谁。这是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产生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之法律效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键。本法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代理关系,仍然选择与受托人订立合同,表明其实际上亦认可与委托人缔约。

4️⃣ 第三人“知道”应当以订立合同时间为准,即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而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5️⃣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则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受托人与第三人虽未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明显可以得到这种结论的;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该段摘自《民法典》立法解读)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名义借款人)的法律风险极高。一旦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会直接起诉名义借款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属于受托人,否则人民法院很大概率会判决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的王某及其他名义借款人非常幸运,几年后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判决,但是在本案中,即便有新证据,想要推翻原审判决也是困难重重。


生活中,我们不仅会遇到借名(帮人)贷款,还有借名买房、借名股东或借名法定代表人等等,这些“借名”,背后都隐藏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作为成年人,无论是基于亲戚、朋友或领导等何种社会关系,在面对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时候,都应当谨慎对待。


始于信任,崩于信任。

LAW FIRM本文作者·律师简介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邓霞律师

·重庆市律协江北区律工委

“2020年度最佳女律师”

·共青团市律协

·重庆市身边说法栏目

嘉宾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从事法律执业工作多年,曾先后服务于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政府、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东亚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重庆亿天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知名国有企业。

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丰富法务实践,熟悉企业法务工作,在合同管理、人事劳资纠纷、金融法律服务等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见解,防范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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