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居民住房,因在房屋完工时,天然气设施已安装完毕,一般认为天然气设施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变动应和房屋的所有权权属状况变动一致。
但对于商业门面,其天然气设施的安装和门面完工的时间往往不一致,而是需根据后续该门面的用途,再决定是否安装天然气设施。
在门面出租的情形下,门面本身仍归属于开发商或商业管理公司,但门面的燃气设施是否必然同样归属于开发商或商业管理公司,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厘清?本文拟对此进行梳理。
同前文所述,商业门面天然气设施的安装往往发生在租赁之后,且往往是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燃气运营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安装费用。此时的问题是,该种情形是否构成了不动产(门面)和动产(天然气设施)的添附?
按照《民法典物权篇理解与适用》的解释,动产和不动产的添附需要“相互结合成一个物,非经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将二者分离”,且添附是为了“充分考虑不动产利用的效率”。
从现实来看,居民住房拆除天然气设施后,必将影响其居住的效用,但商业门面却不同,显然天然气设施拆除后,不会对门面结构造成损毁,也不会影响其使用价值(如该门面并未持续用作餐饮,或虽用于餐饮但仍可用电烹饪等)。
而从司法实践上看,在(2020)渝0231民初4542号判决中,法院明确了“涉讼房屋的基础设施中不包含天然气”,并支持了原告拆除天然气设施的诉讼请求;在(2018)渝0107民初23723号判决和(2019)渝05民终421号判决中,法院也从侧面认可了租赁情形下天然气设施和门面的独立性。
故,从谨慎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商业门面出租后安装的天然气设施并不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添附。
因商业门面出租后安装的天然气设施并未构成添附,所以并不能适用添附之规则,认为天然气设施当然归不动产所有权人(即门面所有权人)的开发商或者商业管理公司所有。
笔者认为,按照“付出-享有“的规则,签署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并承担安装费用的承租人应为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权人。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如果门面由最初申请安装的承租人(以下简称”初代承租人“)转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现承租人“)时,天然气设施应当归属于初代承租人,还是现承租人。
此时,除天然气设施的初始安装申请,还需综合考虑门面的现实使用状况,天然气费的由谁承担,转租合同中对天然气安装费用有无约定等情形。
在前述(2018)渝0107民初23723号判决中,法院就认为现承租人已经与燃气公司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供用气关系,且转租合同明确约定了天然气户头变更以及对应费用,从而驳回了初代承租人要求取回燃气户头的诉讼请求。
在初代承租人和现承租人的天然气设施所有权之争中,燃气公司往往左右为难:一是顾虑门面的天然气设施是否当然归属于开发商或商业管理公司;二是即使开发商或商业管理公司不主张权利,也无法判断是否应将天然气户头从初代承租人过户给现承租人,特别是在初代承租人不出面,而由现承租人独立办理过户的情形。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进行明确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燃气公司应当聚焦于“有限审核“之上,即:燃气公司应当审核初代承租人是否有将天然气设施一并转让给现承租人的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现承租人要求过户时,是否提交了初代承租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或)承诺书等,授权委托书等应当明确记载天然气设施过户的事项,而不能模糊授权。
至于授权委托书和(或)承诺书是否确为初代承租人签署,以及初代承租人和现承租人对天然气设施转让的事宜和费用有无合同约定,燃气公司只能做形式性审查,无法苛责燃气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无法要求燃气公司能够掌握初代承租人和转承租人之间的所有约定。
对于门面所有权人的开发商或商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后续天然气设施安装费用的承担和归属,并限制承租人自由转租的权利,转租时应签订双方合同,以便全面、及时对门面的天然气设施的使用和转移进行管理。
对于门面的初代承租人,同样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天然气设的权属归自己所有,避免既承担了安装费用,又无法在第一时间取得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权。
在门面转租时,在列明转租金额时,应考虑并单列天然气设施的转移费用,并及时陪同现承租人进行天然气户头的过户,从而避免在停止经营后继续承担天然气费用和管理责任,亦避免天然气设施的权属争议。
对于燃气公司,首先应注意门面的天然气设施并不当然归属于开发商或商业管理公司。另在办理天然气设施过户时应注意审核有无申请安装天然气设施的主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应从形式上明确申请安装人存在转移天然气设施的意思表示后再予以办理。
韩丹 海力所合伙人
律师、税务师、经济师。曾任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法务部门业务主管及公司律师,为多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公司治理、股权交易、国有资产投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拥有企业合规性建设、风险控制、公司投资、并购,资本市场运作,上市监管等从业经验。曾代理多起重大诉讼案件,擅长争议解决。
具有深厚国际法律背景和丰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曾多次为客户赴港澳及国外投资事宜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及相关法律文书。为客户涉外争端提供谈判、协商、仲裁及诉讼等争议解决途径及方式。

·海纳百川 力聚同心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海力动态|我所合伙人程博律师受邀为中建三局重庆分公司员工开展普法宣讲
海力动态|我所邓霞、赵辉律师受邀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做315普法讲座
海力视点|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认定
点击此处“阅读全文”查看更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