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园霸凌作为一个基层治理的社会问题,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更引发深刻的心理创伤,导致抑郁、焦虑乃至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长期精神损害。


01
校园霸凌精神损害认定的司法实践
校园霸凌精神损害认定的法律框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基础性民事救济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将校园霸凌定义为“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将精神损害纳入法定损害后果范畴。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防控机制,但存在明显缺陷——第21条规定“一方在年龄、身体或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限定条件,缩小了欺凌认定范围,导致“弱势欺凌强势”或“群体内互欺”案件难以纳入救济。
此外,现行法律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虽列举赔偿因素,但缺乏心理创伤的专业评估机制,致使司法实践中依赖“伤害后果倒推精神损害”的逻辑偏差。法院对校园霸凌精神损害的认定呈现渐进式突破。
2024年,最高法发布首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涉及学生霸凌引发的正当防卫,法院认定受害者遭受多名学生欺凌,携带刀具反击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可霸凌导致的精神痛苦作为防卫前提。
在陈某某诉马某案(2023)中,15岁受害者长期遭受殴打,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焦虑抑郁状态。法院判决8000元精神抚慰金,确立“未成年人心理特殊性”原则,强调青少年三观形成期即使低烈度欺凌亦可造成持续创伤。
在窦某诉张某等七人案(2024)中,法院强调精神抚慰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结合欺凌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和受害者心理程度,支持5000元赔偿,创制“三位一体”认定标准。
大量实践中依然存在困境,一是精神损害的证明门槛高,受害者需提供专家证词证明“严重精神损害”,导致许多网络或言语霸凌案件难以获赔。二是赔偿金额保守,难以覆盖心理治疗费用,更多的是安慰性赔偿而非恢复性乃至惩罚性赔偿。

02
校园霸凌精神损害认定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美国以州级反霸凌法为主导,所有50个州均有立法,要求学校建立预防机制。联邦层面,《残疾人教育法》将霸凌引发的心理创伤视为“教育残疾”,允许受害者索赔。
2023年加州中学生霸凌致死案判学校承担2700万美元赔偿,其中2000万美元用于心理康复。实践强调对学校责任的“零容忍”,学校若漠视已知霸凌,将承担故意疏忽责任,包括痛苦与折磨赔偿。
同时霸凌者父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80小时社区服务甚至刑事处罚。美国允许主观痛苦证据,赔偿范围广,甚至包括未来收入损失。
日本通过《防止欺凌对策促进法》定义霸凌为造成心理或身体伤害的行为,强调学校报告义务,构建国家、学校、社会三位一体体系。精神损害认定基于《民法》第七百零九条,受害者可主张慰藉金,需证明因果关系。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安全义务,赔偿心理创伤费用,但注重恢复性正义而非惩罚,且受害者心理评估报告为核心证据。
德国基于《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将霸凌视为非法伤害健康(包括心理),支持非物质损害赔偿。实践强调因果证明,需医疗证据量化损害。学校责任源于疏忽侵权,判例中学校未履行监督义务将被赔偿。法院保守裁量以防滥诉,但注重受害者长期心理康复。相较美国,德国避免惩罚性赔偿,聚焦恢复。
比较而言,美国侧重惩罚,日本侧重预防,德国侧重修复。
03
校园霸凌精神损害认定的建议
尽管校园霸凌案件在司法保护取得进展,在受害者精神损害认定与赔偿上仍存痛点:
一是证明标准严苛,“严重精神损害”要求临床证据,导致许多隐蔽霸凌(如网络欺凌、言语欺凌)难以认定。
二是赔偿机制不足,金额低且缺乏量化指南,无法覆盖治疗成本。
三是学校责任执行不力,预防体系虽有但落实差,且学校侵权责任难以得到认定,校方的履职监督效果较差。
四是司法联动弱,公诉案件下降但民事救济滞后。这些不足容易放大受害者的精神创伤。
基于前述比较与分析,一是建议降低精神损害的证明门槛,允许主观证据与专家评估结合,制定精神损害量化标准。
二是设立最低慰藉金底线,覆盖心理治疗,并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威慑。
三是明确学校强制报告与干预义务,辅以行政罚则,并建立法院、检察院与教育局的跨部门联动。
四是加强社区支持,既要对受害者及其家庭开展心理疏导、恢复服务,也要对加害者及其家庭进行行为矫正和监督,避免二次霸凌产生。
校园霸凌精神损害救济需法律、教育、社会跨界协同。重视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结果,以受害者心理重建为核心,推动修复性司法转型。呼吁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条款,执法、教育、社区基层组织强化执行,让每颗受伤心灵在法治阳光下重获尊严。
韩佳成海力所执行主任
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与诉讼、破产重整、证券与资本市场。曾代理多家民营企业参与复杂法律关系民商事诉讼纠纷;参与主办本地多家房地产、建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亦在公司清算领域有丰富执业经验;为多家城投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海纳百川 力聚同心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海力学习|第2508期:韩佳成律师分享律师商事调解业务的实践与开拓

雪域绽新枝 渝藏法桥连——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盛大启幕

聚焦法律前沿|加密货币市场浅析与律师业务拓展分享沙龙在我所举行

点击此处“阅读全文”查看更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