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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视点|从订婚强奸到AI著作权,2025年度十大案件出炉(附全解析)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6-02-1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9887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2026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正式揭晓结果,十大案件与十大提名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生态保护、数字法治等多个领域,既聚焦社会热点、回应民生关切,又破解法律难题、引领价值导向,全面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司法守护公平正义、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生动实践。以下对全部二十起案件逐一进行深度介绍,还原案情脉络、阐释裁判要义、彰显法治价值。

Part 01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缅北“四大家族”系列电诈案

缅北“四大家族”系列电诈案是我国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标志性案件,彻底摧毁了长期盘踞缅北果敢地区、以白所成、明学昌、魏超仁、刘正祥为首的四大犯罪集团。


该系列犯罪集团依托当地武装力量,控制赌场、矿产、地产等产业,搭建大规模电诈园区,以虚假投资、网络赌博、冒充公检法等手段,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时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多项重罪,涉案资金超千亿元,造成无数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2024年1月,在中缅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协作下,白所成、明国平、明珍珍等核心头目被成功押解回国,明学昌畏罪自杀。司法机关依法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审理,对明国平、明珍珍等11名主犯判处死刑,多名骨干成员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等附加刑。


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我国打击跨境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开创了国际联合执法打击电诈犯罪的新模式,彻底铲除了缅北电诈的核心势力,为全球治理跨境黑灰产业提供了中国方案,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成为跨境司法协作与严厉打击恶性犯罪的典范。

◼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子女工亡抚恤金待遇认定的行政案件,聚焦科技发展与民生保障的法律衔接问题。职工陈某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其与妻子郭某此前通过体外受精培育胚胎,尚未完成移植。陈某去世后,郭某坚持将胚胎移植孕育,于2021年生下儿子陈某泽。


此后,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保中心以陈某泽出生于父亲工亡之后,不属于法定遗腹子女范畴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郭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泽与陈某存在血缘上的父子关系,其系通过合法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出生,出生时间系因医学程序所致,并非主观刻意延迟,其生存权、发展权应与婚生子女、遗腹子女受到平等保护。


工亡抚恤金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陈某泽作为未成年人,完全依赖父亲生前经济来源,符合供养亲属的核心认定条件,不能因生育方式的差异而遭受差别对待。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决定,责令社保中心支付陈某泽出生至判决之日的抚恤金,并按月支付至其年满18周岁。


该案突破了传统法律对“遗腹子女”的形式界定,立足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填补了辅助生殖技术背景下劳动保障法律适用的空白,传递了司法对科技进步、家庭权益与民生保障的温情守护,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订婚强奸案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是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婚恋性权利保护案件,厘清了婚约与性同意权的法律边界,破除了“订婚即无强奸”的传统误区。


2023年1月,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举办订婚仪式,双方约定彩礼并交付部分款项。次日,席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不顾被害人明确反抗与拒绝,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司法机关依法介入侦查、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是“违背妇女意志”,婚约关系仅为男女双方的民间约定,不具有法律上的人身依附性,不能成为免除性暴力刑事责任的理由。席某某采用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陈述、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保护被害人隐私,对擅自泄露被害人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该案的终审判决,明确了性同意权是公民独立的人身权利,不受婚约、恋爱关系等身份约束,彰显了司法对妇女人身权利的绝对保护,重塑了婚恋关系中的法治观念,推动社会摒弃封建陋习,树立尊重个体意愿、坚守法律底线的文明婚恋观。

◼个人信用修复案
本案是司法助力个人信用权益保障、规范信用惩戒边界的典型案件,聚焦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的平衡问题。当事人李某因小额民事纠纷被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已及时履行全部义务,但相关信用记录未及时更新,导致其在贷款、出行、就业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正常生活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李某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均未得到妥善处理,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惩戒制度的目的是督促失信主体履行义务、维护社会诚信体系,而非无限期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信用修复的法定条件,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信用修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信用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责令相关部门限期为李某办理信用修复手续,删除不当失信记录,并完善信用修复流程。该案明确了个人信用修复的法定标准与程序,划定了信用惩戒的合理边界,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滥用,保障了失信主体履行义务后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惩戒有度、修复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了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诚信治理理念,为个人信用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标志性案件,打破了“未成年人犯罪免罚”的错误认知,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


2024年3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两名初中生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梁某滢将被害人杀害后掩埋尸体,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大。


案发后,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相关规定,全面调查案件事实、被告人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充分听取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害人亲属及社会各界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作案后刻意掩埋尸体、隐瞒罪行,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已远超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范畴,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的审理,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绝不纵容严重暴力犯罪,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边界,警示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敬畏生命,同时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与行为管控,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

◼上海医保基金追偿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大规模医保基金追偿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守护了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上海市多家医疗机构、药店及个人存在虚构医疗服务、过度诊疗、盗刷医保账户、销售非医保药品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医保基金安全与全体参保人员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医保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代表国家向违法主体提起追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医保基金是公共财产,关乎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套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返还医保基金、赔偿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医保监管部门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法责令整改、完善监管机制。


最终法院判决违法主体全额返还套取的医保基金,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公益诉讼费用;督促医保部门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堵塞基金使用漏洞。


该案开创了医保基金公益诉讼追偿的先河,强化了医保基金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形成“监管+司法+社会监督”的医保基金保护格局,为全国医保基金安全保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

◼胖东来诉网络“黑嘴”侵权案
本案是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规范网络言论边界、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聚焦网络造谣、恶意抹黑企业的侵权行为。


胖东来作为深受消费者信赖的民营企业,因优质服务、诚信经营形成良好市场口碑,部分网络自媒体、“黑嘴”账号为博取流量、牟取非法利益,捏造散布胖东来“商品质量不合格”“价格欺诈”“服务态度恶劣”等虚假信息,通过短视频、公众号、论坛等平台广泛传播,导致胖东来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客流量、销售额大幅减少,品牌形象遭受严重损害。


胖东来依法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主体停止侵权、删除虚假信息、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被告捏造虚假事实、恶意传播谣言,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造成胖东来名誉受损、经济损失,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主体立即删除全部虚假信息,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胖东来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有力打击了网络“黑嘴”恶意侵权行为,明确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彰显了司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净化了网络生态环境,为民营企业抵御网络谣言、维护品牌声誉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最高判赔案
本案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创下种业侵权赔偿金额新高,为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激励种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力司法支撑。


原告系国内知名种业科研企业,历经多年研发培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玉米、水稻新品种,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繁育、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种子,同时假冒授权品种名义进行宣传、销售,侵权规模巨大、覆盖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侵犯原告知识产权,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种业安全与粮食生产安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种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创新的核心知识产权,关乎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应给予最严格保护。被告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研发投入损失,综合考量侵权规模、主观过错、品种价值、研发成本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全部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种子及生产设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超亿元,创下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侵权判赔最高纪录。


该案确立了种业知识产权“严格保护、高额赔偿”的裁判规则,加大了对种业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激发了种业科研创新活力,筑牢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司法屏障,推动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


◼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余华英拐卖儿童案是跨越二十余年、备受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彰显了司法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坚决守护家庭团圆的坚定立场。


1993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余华英伙同他人,在贵州、重庆、云南等地流窜作案,以诱骗、抢夺等手段拐卖儿童17名,将被拐儿童贩卖至河北等地,非法牟取暴利。


其犯罪行为导致17个家庭骨肉分离、支离破碎,多名被拐儿童与父母失散数十年,部分父母因寻子耗尽家财、身患重病甚至离世,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民愤极大。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克服时间久远、证据收集难度大等困难,全面核查犯罪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充分保障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审一审均认定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25年2月28日,余华英被依法执行死刑。


该案的办理,是我国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安宁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司法正义不会缺席、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犯罪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反对拐卖、关爱被拐儿童及家庭的良好氛围,为反拐工作提供了强大司法助力。


◼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
本案是全国首起涉反外国制裁法的侵权诉讼案件,彰显了我国司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外国非法制裁侵害的坚定立场。


原告系我国合法经营的企业,因正常开展国际经贸合作,被某外国非法实施单边制裁,导致其在境内的合作方受制裁影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甚至擅自处分原告合法财产,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以被告行为违反反外国制裁法、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遵守、执行外国非法单边制裁措施,不得侵害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因畏惧外国非法制裁,拒绝履行合同、侵害原告财产权益,违反了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性规定,已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原告财产,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是我国司法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的首例实践,明确了外国非法单边制裁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主体不得予以执行,有力维护了我国法律权威与国家主权,保护了我国企业、公民的合法涉外权益,为应对外国非法制裁、保障涉外经贸秩序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具有重要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意义。


Part 02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的证券侵权案件,聚焦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作出股份增持承诺,明确增持金额、期限、价格区间,以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


但承诺期限届满后,相关董监高未履行任何增持义务,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众多中小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投资者以董监高违反诚信义务、构成证券侵权为由,联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公开增持承诺是资本市场重要的信息披露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乎投资者决策与市场稳定。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误导投资者、扰乱资本市场秩序,造成投资者损失,已构成证券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增持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强化了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资本市场秩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陕西某旅行社7公司及个人非法穿越、破坏秦岭生态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本案是守护秦岭生态安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态保护典型案件。


陕西某旅行社及相关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游客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擅自开辟野路、砍伐林木、丢弃垃圾、破坏植被,导致秦岭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受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违反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主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具有极端重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侵权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主体限期完成生态修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监测、评估费用。


该案强化了秦岭生态司法保护力度,严惩非法破坏生态行为,推动形成“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法治共识,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实践样本。

◼申请人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
本案是司法助力文物保护、快速制止文物破坏行为的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件,彰显了司法对文化遗产的紧急保护。


被申请人王某某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对文物安全造成严重、紧迫的威胁。


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发现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王某某立即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保护文物现场。


法院审查认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存在紧急、重大的公共利益损害风险,符合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定条件。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王某某立即停止全部施工行为,不得实施任何破坏文物及周边环境的行为,并对施工现场采取保全措施。


随后,法院依法审理文物保护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维持文物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某限期修复文物、恢复原状。


该案开创了文物保护诉前行为保全的快速处置模式,实现了对文物的紧急、高效保护,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实践经验。

◼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不具备独创性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本案是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认定的标志性案件,厘清了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原告丰某某使用AI文生图软件,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认为被告朱某某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即人类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个性化智力表达。本案中,原告仅输入简单、通用的提示词,未对AI生成过程进行个性化调整、筛选、修改,未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无法体现独特的思想情感与审美表达,且因AI生成的随机性,原告无法再现相同图片,故案涉AI生成图片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明确了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核心标准——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区分了“简单提示词生成”与“深度智力创作”的法律差异,为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数字内容创新提供了清晰司法规则。

◼因拒绝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被开除案
本案是司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弘扬公平用工理念的民生典型案件。


原告系某公司员工,长期以来,公司不合理安排其承担远超岗位标准的工作量,要求“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长期强制加班、超负荷工作,严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


原告多次与公司沟通,拒绝不合理超负荷工作安排,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不得滥用管理权强迫劳动者超负荷工作。公司安排的工作量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属于不合理用工要求,原告拒绝该要求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构成违纪。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拖欠的加班工资。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捍卫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公平、合理、人性化的劳动关系,为劳动者抵御不合理用工压力提供了司法保障。

◼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侵权、公共场所文明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案件,彰显了司法对公共场所文明与公共安全的守护。


某未成年人在火锅店就餐期间,擅自进入后厨及就餐区,向他人火锅内小便,导致就餐消费者身心受到严重刺激,火锅店声誉受损、经营受影响。受害者及火锅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该未成年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健康权及火锅店经营权,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餐费损失,赔偿火锅店经营损失及名誉修复费用,并责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监管。


该案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责任,倡导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维护了餐饮行业经营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传递了尊重他人、遵守公序良俗的法治理念。

◼全国首宗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案
本案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作、保障跨境商事纠纷高效解决的标志性案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申请人系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企业因港资项目合作发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提交香港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作出有效仲裁裁决。内地企业未履行裁决义务,申请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案系全国首宗针对“港资港仲裁”模式下香港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案件,涉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仲裁规则衔接、司法协助等新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港资港仲裁”是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的创新模式,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认可和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认可该香港仲裁裁决的效力,并强制执行。该案开创了内地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的先河,畅通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仲裁裁决执行渠道,提升了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效率,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司法实践。

◼合肥某某置业公司“执转破”系列案
本案是司法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化解执行积案、优化市场出清机制的典型案件,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合肥某某置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工程款、购房款、金融债务,涉及数百起执行案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大量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结,债权人权益难以实现,同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法将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启动“执转破”程序。


破产法院受理后,全面清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依法指定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公平分配破产财产。最终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有序清偿各类债权,妥善化解数百起执行积案,实现市场主体有序出清,保护了各类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该案畅通了“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打破了“执行不能”的僵局,实现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高效联动,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退出,优化了资源配置,为化解执行难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了司法样本。

◼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交通事故赔偿案
本案是司法关爱老年群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度的民生典型案件。


老年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重度伤残,需长期完全护理依赖,生活无法自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以“老年人年龄较大、护理依赖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长期护理依赖费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依赖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因年龄增长而降低保护标准。护理依赖费是受害人因伤残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他人长期护理而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与受害人年龄无关。本案中,王某的护理依赖程度有合法鉴定意见佐证,护理期限、费用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需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包括长期护理依赖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明确了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的赔偿标准与法律依据。该案有力保障了老年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老年群体的特殊关爱,为老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系列破产重整案
本案是大型民营企业系列破产重整的标杆案件,聚焦困境民营企业司法救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系大型多元化民营企业集团,因宏观经济环境、自身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陷入债务危机,涉及金融债务、经营债务超千亿元,债权人遍布全国,关联企业众多,若直接破产清算将导致企业解体、员工失业、金融风险扩散、产业链断裂,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


法院依法受理系列破产重整案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协调关联企业重整,引入战略投资者,制定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产业链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通过债务重组、资产优化、经营调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恢复经营能力。


最终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企业成功实现重整,化解了重大金融风险,保住了数万个就业岗位,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该案通过司法重整实现困境民营企业“涅槃重生”,平衡了各方利益,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大型民营企业债务危机处置、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成功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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