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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视点|恶意欠薪罪or民事纠纷?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要点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6-03-2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985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欠薪问题关系民生福祉,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焦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已成为司法机关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武器。作为代理律师,无论是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还是为被指控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辩护,都需要对该罪名的实务认定有精准把握。



01

罪与非罪的边界

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接手案件后,律师首先需要审视的是: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一般的民事欠薪纠纷?这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关键的突破口。


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并非所有欠薪行为都构成犯罪。本罪打击的核心是“恶意欠薪”,即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或者通过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如果当事人确实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上游款项未收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无力支付,且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着力收集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合同履行情况等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不具备支付能力,而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关于“逃匿”的认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根据司法解释,通过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换言之,即使行为人确实无支付能力,只要其采取逃跑、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即可能构成本罪。因此,辩护律师应重点考察当事人是否存在逃匿行为——如果当事人始终保持在原住所、保持通讯畅通、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即使最终未能支付,也不应认定为“逃匿”。


关于“有能力支付”的时间节点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之日算,但权威意见倾向于从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之日开始认定。这一时间节点的不同,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当事人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实际资产状况,为辩护寻找有利依据。



02

前置程序的审查

程序辩护的关键阵地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本罪成立的前置程序性条件。这一程序的设置,既是行政警示,也是给当事人的补救机会。应当高度重视对此程序的审查,这往往是程序辩护的关键阵地。


从形式上看,需要审查劳动行政部门是否依法下达了责令支付文书,文书是否依法有效送达给当事人。如果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例如未采用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对象错误等,可以主张程序违法,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成立基础。


从实体上看,需要审查责令支付文书中认定的支付主体是否准确,当事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认定欠薪数额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基础事实不清,例如当事人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欠薪数额的计算存在重大错误,可以主张责令支付行为无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人,如果此前劳动行政部门未对其作出责令支付,则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本罪。这是重要的程序抗辩点,应当敏锐把握。



03

建设工程领域的主体之争

责任边界的厘清


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现象普遍,一旦发生欠薪,谁该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劳动者形成直接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是接受其劳动的包工头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因此,上述人员或单位才是刑法上的支付义务主体。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虽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负有“先行垫付”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基于行政监管要求的代为支付的民事、行政责任,而非基于劳动关系的支付义务。


权威观点明确指出:不宜将这种代为支付责任等同于刑法上的支付义务,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是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律师可以主张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不应成为本罪主体。如果当事人拒绝垫付,应主张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若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可能构成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非本罪。


这一责任边界的厘清,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具有重要的风险防范意义。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分包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合作方,加强对分包单位支付能力的审查,从源头上降低刑事风险。



04

从宽处罚情节的运用

量刑辩护的着力点


本罪设置了多层次的从宽处罚机制,为律师量刑辩护提供了广阔空间。准确把握和充分运用这些从宽情节,是量刑辩护的着力点。


根据司法解释,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节点不同,法律后果差异巨大: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积极促成当事人履行支付义务,争取最优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是非用工主体基于法律义务垫付劳动报酬后,能否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问题。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行政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对此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第三方垫付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向垫付方偿还了上述款项,可视为被告人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仍未向垫付方偿还,则不宜仅仅因为非用工主体的先行垫付行为对其从宽处罚,因为量刑情节应与犯罪行为或行为人具有直接关联,虽然第三方垫付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但并未减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主要包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后果,以及后果与欠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理力争。



05

追赃挽损与刑事和解

劳动者权益的务实保障


对于被欠薪者来说,能够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其最大的诉求,单纯的刑事打击并不能直接缓解其困难处境。因此,积极促成和解、实现追赃挽损,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务实之举,也是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法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实务中优先考虑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被害人被拖欠的劳动报酬问题。对于一审判决前被告人仍未支付的,原则上应在刑事判决中责令其继续支付。


作为代理律师,无论是代表劳动者还是代表被追诉人,都应当重视调解和解的作用。对于劳动者一方,通过和解快速拿到劳动报酬,远比漫长的诉讼更有实际意义;对于被追诉人一方,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判断力,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走向。






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在两个方面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尽快拿到血汗钱;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企业和创业者的实际困难,避免因个案导致企业倒闭、就业受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策略应对,在刑事打击与经济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正是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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