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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视点|以债权转让为名,行违法代理之实——从一则案例看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红线与律所的专业价值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6-03-27|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930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则由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一家法律咨询公司试图以“受让1%债权”并提起诉讼的方式,变相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最终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起案件不仅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乱象敲响警钟,也清晰地划定了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边界。当纠纷来临时,选择什么样的主体维权,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真正实现。


01

案情回顾:1%债权背后的“诉讼生意”


2023年,李某将15.6万元债权拆分为三份:70%自留,29%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1%转让给某投资企业。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约定李某自留债权的全部维权费用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诉讼费退费权益归属投资企业。


随后,持有1%债权的投资企业起诉债务人刘某,要求支付1560元。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多处反常:第一,债权转让后仍自行催收,李某转让债权后,仍持续向刘某催收全部债务,表明其未真正放弃债权核心权利;第二,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资产管理公司仅受让29%债权,却需承担李某自留70%债权的全部维权费用,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第三,专门约定退费归属,诉讼费退费本随原告身份产生,协议专门明确归属,实为回收诉讼代理成本的费用设计。


经查,这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系亲属关系,长期通过受让小额债权后提起诉讼获利。其中,某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法律咨询等,但明确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


02

法院判决: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违法代理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虽名为债权转让,但当事人之间缺乏真实的债权让与合意,实质是债权人李某为转嫁诉讼成本,以让渡部分实体权利为对价的融资安排。某投资企业作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此形式违法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并从中获利,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也背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因系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其隐藏的委托诉讼代理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最终,判决驳回某投资企业的诉讼请求。


03

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红线:不得变相从事诉讼代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咨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法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案例。实践中,此类操作模式并不鲜见——通过“债权转让”“风险代理”“法律咨询服务”等名义,实际包揽诉讼,攫取高额收益。


那么不了解法律行业的普通人如何一眼区分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呢?

法律咨询公司: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限于法律咨询、信息咨询等,严禁从事诉讼代理、辩护等业务。

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设立的执业机构,其执业律师具备诉讼代理资格,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管。


任何以“债权转让”为名、以“诉讼代理”为实的业务设计,只要实质上是为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规避监管、从事诉讼代理,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法院穿透了“债权转让”的形式,直指其“违法代理”的本质,对该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04

律所的专业价值:合规、专业、可预期


本案也给广大群众提了个醒:在寻求诉讼帮助时,务必选择专业合法的主体维护自身权益。


相比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主体资质上具有天然优势——律所是法律明确授权的诉讼代理机构,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出庭权等诉讼权利,其代理行为受法律保护;在专业能力上,律师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准确识别法律关系、制定诉讼策略;在执业规范上,律师受《律师法》及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约束,有明确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在风险防控上,律所对委托代理关系有完善的书面合同、收费标准和责任承担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出现本案中“权利义务失衡”“费用设计隐蔽”等乱象。


05

结语


兴宁法院的这一判决,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诉讼秩序、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对于法律咨询公司而言,盈利的手段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对于广大群众而言,面对纠纷时,选择一家专业、规范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一位尽责、专业的执业律师,是对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障。


当您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多一分审慎——核实对方是否具备诉讼代理资质,考察其专业背景与执业规范。毕竟,诉讼之路关乎重大权益,唯有专业与合规,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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