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力说法/正文

海力视点|是借款还是赠与?是合理开支还是侵占遗产?——多子女继承纠纷案解析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6-04-23|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3154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在多子女家庭中,老人晚年由某一子女照料生活、代为保管存款的情况并不少见。老人去世后,子女曾支取的银行存款、向老人的借款,是否应认定为遗产?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遗产分配时能否多分?


本案中,王某的子女因上述问题对簿公堂,法院结合款项用途、借贷关系及扶养情况,依法作出了认定与分割。


案情简介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育有小甲、小乙等子女6人,配偶早年去世,王某晚年主要由小乙照顾饮食起居,银行卡也交由小乙保管。


2021年5月23日,小甲向王某借款50000元并实际交付,借条由小乙留存。2022年1月23日,小乙按照王某指示从银行账户取款30000元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和王某患病的治疗费用,账户余额70000元。


4月22日,王某去世,未留有合法遗嘱。其余子女多次要求小甲、小乙将侵占的150000元遗产进行分割(其中包括小甲的借款50000元以及小乙取出的30000元)。兄弟姐妹6人协商无果后,其余子女四人将小甲、小乙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小甲辩称,借款的50000元是王某的赠与,王某明确告知他不用偿还了。小乙辩称,王某生前主要是由自己赡养,取出的30000元主要用于王某的疾病治疗以及电费水费等生活支出,甚至自己还垫付了不少费用。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继承人支取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能否认定为遗产;二是继承人向被继承人的借款能否认定为遗产;三是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款项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人私自转移或私自支出,应当认定为遗产予以分配,如有证据证明用于被继承人的生活或消费支出,或有证据证明系被继承人的赠与行为,则不应予以分配。子女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支取的款项是否属于遗产,应当明确款项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赠与或用于合理支出。


本案中,王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截至2022年1月23日取款30000元,王某生前对其银行账户余额为70000元的事实是清楚的。


庭审中,小乙提交了相关水电费发票及医疗费发票均发生在2022年1月23日之后,能够证明该费用用于王某的生活开销和疾病治疗,该30000元应从遗产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法债权作为财产权,属于遗产范围,不因出借人死亡而消灭。当债权人去世后,其拥有的合法债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结合小乙提交的欠条、双方陈述及其他已生效判决,能够证明小甲向王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小甲虽提出该款项为被继承人赠与款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认定该50000元应作为王某的遗产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留有遗产分配的遗嘱,其所遗留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故遗产份额由六子女共同继承。根据查明事实,王某生前跟随小乙生活,由小乙照顾饮食起居(支付电费、购药等),小乙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其余子女均认可上述事实,故分配遗产时,小乙应当予以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扣除小乙合理支出(30000元)后的70000元银行存款及50000借款为遗产,由小乙分得2/7,其余子女每人各分得1/7。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其上诉主张,未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法官说法

亲情是世间血浓于水的感情,无论是父母子女还是兄弟姐妹间,都有着无法割裂的血缘纽带,本该在长辈离世后相互扶持守望,但因遗产分割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与实物资产(房产、车辆、储蓄、金银珠宝等)、投资与金融资产(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债权及公司股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等。


遗产继承纠纷常常牵涉复杂的亲属纽带与情感牵绊,影响着家庭安宁与社会稳定,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兼顾法律刚性与情理温度,以公正裁决、情感唤醒等方式,妥善化解亲情纠纷。


在多子女家庭,老人晚年生活多依赖子女的轮流照顾。老人寄居在子女家里时,出于情感上的考虑会给予子女一部分财物,或者子女保管银行卡支取老人财物,对这些财物在老人离世后能否认定为遗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方面,老人给予财物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物一般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但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财物给付是赠与行为。如果老人在赠与时附随了相关义务(比如赠与手镯时要求兄弟之间要和睦),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另外,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另一方面,子女保管老人银行卡等,支取老人财物的行为,需要看支取的财物是否用于老人的日常生活或者疾病治疗,若用于老人生活或消费支出则不属于遗产范围,未用于老人生活消费支出或者未经老人同意私自取款则可能被视为侵占,应当属于遗产范围。


另外,子女向老人借款的行为,与一般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一致,若能提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该债权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该债权,并按遗产性质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未留有有效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情况下,需要适用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理应多分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山东高法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纳百川 力聚同心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往期回顾BREAK AWAY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力学习|第2604期:曾燕律师分享法院思维地图与律师实战转译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力视点|从榜一大姐到倾家荡产:直播打赏的疯狂与法律底线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力动态|当法律遇见财商——一场别开生面的财富觉醒之旅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点击此处“阅读全文”查看更多内容

咨询与联系

如需就本文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咨询,欢迎致电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或到所当面沟通。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咨询电话1380839391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5号观音桥龙湖中心35层 | 官网:haililaw.com

电话咨询是否收费、如何安排面谈,以电话答复为准。本所不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也不通过任何个人账户收取费用。

本文由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据发布时公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以执业律师面谈意见为准。
相关阅读 · 海力说法
  • 电话号码
  • 在线咨询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