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曾在清华北大等高校周边走红的“鹅腿阿姨”陈秀凤陷入舆论漩涡。有网友爆料称,这位靠“烤鹅腿”走红、曾被邀请到北京大学百年讲堂分享创业故事的女性创业者,竟然长期将鸭腿冒充鹅腿进行售卖。消息一出,不少曾经排队购买、支持她的消费者感到失望。
作为法律人,我们今天不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刑法的角度,来聊聊这起“鸭腿变鹅腿”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01
事件回顾:从“励志网红”到信任危机
“鹅腿阿姨”陈秀凤,因在清华、北大门口摆摊卖烤鹅腿而走红网络。凭借大量学生和网友的口碑传播,她积累了数十个微信群,每个群约500人,每天通过微信群预订、现场取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她的勤奋、朴实一度被视为“普通人通过努力获得体面收入”的励志典型,甚至受邀到北大百年讲堂分享女性创业经验。
然而,近日有媒体和消费者曝光:她售卖的所谓“鹅腿”,实为成本更低的鸭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也踩中了多条法律红线。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典型欺诈,适用“退一赔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谓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在本事件中,阿姨以“鹅腿”名义对外宣传、销售,实际交付的却是鸭腿,而鹅腿成本明显高于鸭腿,消费者若知晓真实情况,很可能不会购买或不会以同样价格购买,这就构成了典型的消费欺诈。
假设一只“鹅腿”售价十六元,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还十六元,同时要求三倍赔偿四十八元,但由于四十八元不足五百元,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五百元计算,合计可以主张拿回五百一十六元的赔偿。
03
食品安全法:是否适用“退一赔十”尚需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前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鸭腿冒充鹅腿,属于虚假标注、以次充好,但不必然等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该鸭腿本身来源合法、检验检疫合格、加工过程卫生、未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菌落总数等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那么即使它是假鹅腿,也可能不触发十倍赔偿。只有在鸭腿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变质、污染、兽药残留超标等情况下,才适用退一赔十、一千元保底的惩罚性赔偿。

04
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面临行政处罚
即便“鹅腿阿姨”属于个体小商户,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根据该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将鸭腿宣传为鹅腿,明显属于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该法第25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从二十万元以上到一百万元以下不等,情节严重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刑法视角:北京已有“鸭肉冒充鹅肉”获刑先例
很多人以为小摊小贩以次充好最多被罚款,但实际上,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触犯刑法,这一点在北京已有真实的判例可供参照。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案号(2019)京0102刑初1041号判决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潘某某、伍某某在北京经营烧腊店,将鸭肉冒充鹅肉制作成“烧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于2019年5月16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伍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这一判例清晰表明,司法实践中将鸭肉冒充鹅肉销售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40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构成要件,且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即可入罪,销售金额越大,面临的刑期越重。
06
刑法规定与量刑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述潘某某、伍某某案中,二人销售金额为29万余元,属于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档次,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结合二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那我们再来算算鹅腿阿姨的帐。2023年底走红,据说有几十个500人的销售群,按照每天200只腿保底,一年只按200天出摊算,结合网传销量和单价粗估,最近两年销售额早就过百万了......
如果最后查明确实长期以鸭充鹅、以假充真,金额大概率落在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这一档:起步七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适用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起步刑期即为七年有期徒刑,将不再有适用缓刑的空间。
07
流量是把双刃剑,诚信才是长久之道
鹅腿阿姨的走红,原本源于公众对普通人勤劳、诚实、努力奋斗的认同。消费者愿意排队购买、口口相传,本质上是将信任投给了她。但一旦信任崩塌,再大的流量也会反噬。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诚信经营才是商业长久之本。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此事也提醒我们对网红食品保持合理审慎,保留付款记录、宣传截图等证据,权益受损时可向一二三一五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对于所有经营者而言,此事更是一记警钟:卖什么,就说什么,以真心换真心,才是最长久的生意。

·海纳百川 力聚同心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海力雪域|寻根井冈山,淬炼律师魂——拉萨分所王黎律师赴井冈山参加党建研学



点击此处“阅读全文”查看更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