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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担当!您该了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8-02-09|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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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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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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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的色彩。而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下面简单探讨一下破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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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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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产生的时间,在破产程序开始的同时制定管理人,可使债务人财产从破产程序一开始就置于专门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有效地避免了部分债务人因某种目的采取不当或非法的手段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02

管理人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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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根据世界各国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以及此次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三类组织或个人,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时候,应当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中介机构为首选。


但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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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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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新《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4

管理人的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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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


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并作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由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依照顺序清偿,即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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