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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满意!你知道告谁吗?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8-03-3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833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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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数量和面积长期在高位徘徊,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数量也大幅上升,此类纠纷也从未淡出过媒体和社会的视野。

目前,专业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甚少,专门从事集体土地征收争议处理的律师则更是凤毛麟角。为此,并非百姓生活常识或查阅资料所能及。

最近,笔者代理了某区国土局关于要求确认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件情况:

李某(化名)认为征地补偿款项(原房补偿款)未支付到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区政府、某区国土局未将征地补偿款全额支付的行为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以其将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列被告,经法院释明后,不同意变更被告,故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不服一审裁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某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故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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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主体是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李某诉请的实质认为实施的安置补偿金额不足,而负有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是区国土局,故李某将区政府作为被告属错列被告。

 

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享有什么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法定职责为:发颁征地公告、批复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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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民行诉讼“错列”被告结果大不同,民事诉讼中常有“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的气魄,即使是错法院驳回一个即可;而行政诉讼中讲究“精准定位”错列或多列被告、经法院释明仍不悔改的,将被全案驳回。无论您是百姓维权、还是律师代理,这个错误您千万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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