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亦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须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形成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补签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话,可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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