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的时候,我们不但应当注意财产保全的期限,更应当重视保全期限的延长问题。

关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故,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分为一年、两年和三年。

由此可见,新民诉法解释取消了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财产保全期限经过,则意味着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那么此时财产极有可能被债务人处分,从而导致债权人财产遭受损失。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请一定不要忘记在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前,及时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图片自网络,若侵删

TEL:400-023-1888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大厦2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