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博弈?简单地说,博弈就是在一个竞争环境中个体行为选择及其利益最大化,其内容具有群体性、策略性、互动性和理性特征。群体性是指参与的个体为多个;互动性是指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策略性是指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理性是指参与人具有推理、决策能力并以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策略。博弈论即研究决策相互影响的决策者们行为的理论,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均衡和结果。参与人是指博弈当中决策的主体;行动是参与人在某个时点的决策;信息是指每个参与人对自己、对方的某些特征的了解;战略是指参与人的一个相机行动计划;支付是指每个参与人在给定战略组合下得到的报酬;均衡是指所有参与人都不愿意单方面改变自己的战略一种稳定状态;结果是指在均衡状态下,每个参与人的战略或者行动或者各方得到的支付。

破产重整中的各方参与人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存在博弈,参与人获得信息并制定战略,参与行动从而获取收益。不同的战略组合、行动组合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也可能会成为这种博弈的参与人之一,其行动如何对其他参与人产生积极影响并使博弈结果各方利益最大化,需要管理人的智慧和经验。本文简要探讨一下破产重整中存在的博弈。
一、破产重整博弈中的参与人1、债务人群体
债务人群体指债务人本身及组成债务人的股东、管理层。债务人本身存在的目的主要是股东利益,股东利益与公司联结在一起并通过公司表现出来。债务人在重整中的地位实际上由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实际掌握。公司破产重整对管理层也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如果债务人在重整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则管理层或者控股股东将透过债务人实际享受这种优势地位。重整谈判中的一个重要的博弈方实际上就是透过债务人的管理层或者控制股东。
2、债权人群体
债权人群体是重整程序的直接相关人和参与人,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债权人群体可以区分为:“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无担保的债权人;主动债权人与被动债权人;大债权人与小债权人。不同债权人在重整谈判中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也是重要的博弈参与人。
3、中小股东
公司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普通公司股东的股权已基本丧失了价值,但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能比较复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其股权不仅因为股票的流通而产生权益价值,而且还可以从重整之后产生的重整剩余里分得部分权益价值。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的结构和股东的结构比较复杂,不同的债权人和股东在重整申请前后及重整中的地位和激励不同。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博弈破产重整程序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平台,参与人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因此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谈判的博弈。
重整计划的谈判博弈要解决诸多问题,包括对重整模式的选择和对重整剩余的分配。选择不同的重整模式,往往直接影响到参与人在重整剩余分配博弈中所处的位置,进而影响重整剩余分配博弈的结果。重整参与人在针对重整模式进行选择的同时,也在为重整剩余分配进行博弈。重整计划的谈判博弈的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占得优势会成为第二个阶段的博弈的基础。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破产法》把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力配置给债务人或管理人。这样的配置会给博弈参与人带来哪些影响,将在下文进行简要分析。

三、破产重整博弈模式浅析1、谈判
假设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在平等条件下进行谈判,此时,债务人和债权人经过谈判的博弈是选择清算还是重组?谈判博弈的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合作,需要谈判获得的收益大于威胁值。清算时债权人将获得全部清算价值而债务人将一无所获,因此谈判的威胁值就是清算价值。合作剩余就是重整价值减去清算价值,因此准确的评估债务人的清算价值和重整价值是谈判博弈有效率的关键。在重整条件下,由于无法通过出售财产获得其市场价格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格外重要。《企业破产法》要求债务人在提起重整方案并在债权人表决之前进行信息披露,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债权人有权获得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谈判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司法管制
司法管制改变了博弈中的支付,即使债权人在重整博弈中知晓充分的信息,也将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策略选择。《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提起重整计划的优先权,债务人提起重整计划之后,债权人将按照类别组对重整计划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债权人同意,则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或者修订重整计划,寻求债权人批准,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批准。这样,最重要的决定博弈策略的司法管制变量是法院的强制批准权。法院是否强制批准以及强制批准的宽严尺度将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博弈谈判。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实际上是在强制批准这样一个司法外部变量的约束下的博弈。如果参与人知道强制批准的条件,此时,债务人把债权人的分配压低到略高于法院强制批准的条件,其将获得的最大重整剩余。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图片自网络,若侵删

TEL:400-023-1888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大厦2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