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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写的“诗”,版权归谁?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8-11-06|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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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 3.0 时代,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已被广泛应用到自动驾驶、金融贸易、医疗诊断等领域,且人工智能创作物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包括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小说、诗集、新闻稿件等。不管是人尽皆知的人工智能阿尔法围棋击败人类顶尖围棋高手,还是在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上岗的“法律界阿尔法狗”机器人 ,无不在揭示人工智能(Al)是我们这个时代不可避免的话题,同时其发展态势也超出了人类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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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

 2017年5月27日,一部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横空出世,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引发讨论。高晓松曾在微博上提出担忧,“倘若微软小冰的作品被抄袭,谁来捍卫AI的著作权?”

早期的人工智能是以人类创作与传播过程中的辅助工具的角色而存在,例如人们大规模地使用摄影机、录像机制作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在创作的过程中,真正为著作权所关注的创造性部分主要由人类的智力活动所完成,作品的实质仍然是人类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这种人工智能仅仅是人类创作活动中的技术支持。此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视为计算机衍生作品。

而当下,凭借着不断成熟的科学技术,人工智能摇身一变,从辅助人类创作的机械,发展创作的主体。现在的人工智能在没有预先算法和规则设定之下,通过自主学习而创作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及文学作品都已与人类的作品在形式上相差无几。然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是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一系列的问题引发业界思考。

二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

华东政法大学教书王迁指出:“只有当源自人类的相同内容属于作品时,才有必要讨论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该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故我们讨论的人工智能已从辅助工具转换为了创作主体。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推知,构成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1.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2.具有独创性;

3.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

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具有创造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创作物一样,均属于一定思想的表达,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其同样也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表现形式符合该要件的要求,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更是自不待言。李雨峰认为:“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都不是作品的构成要件,而是作品的属性。而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正是独创性区别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故独创性成为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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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王迁举过一个形象的例子:绘画者可以凭借自己对印象派的理解和感悟,在线条的位置、粗细和弯曲度方面作出选择,在造型、明暗、阴影和色彩等因素上进行判断和处理,以表达其独特的思想感情。而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依然离不开人类预设的程序。人工智能可以完成逻辑性较强的工作,是因为逻辑建立在清楚而简单的规则之上,但是思想或情感却很难用机械的方式解释,抛开作品的属性,人作为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表达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情感、观点、立场的表达。故小编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不具备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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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语

知识产权的立法本就旨在保护人类智慧的结晶,而有意识的排斥其他物种的作品。可若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与人类具有同样的存在价值及生命意义,那么我们日后的探讨将更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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