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二人离婚,虽然年纪轻轻,但是男方名下有一套500万的房产,女方名下有一套300多万的房产,看上去让人心生羡慕,但是打起离婚官司来,却把父母也拉入了这场离婚的“战争”,该离婚案件中比较特别的是,两套房产均为男女双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偿还按揭,但是男方却在开庭时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特殊的协议,是男方父母与男方缔约的,父母在协议中写明:“我们父母帮你支付的房屋首付款以及还贷,属于对你个人的赠与,其他人不得分割”。很明显这个“其他人”指的就是媳妇,那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法庭通过调查得知,男女双方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从男方递交到法院的证据来看,就在双方认识的当月,男方购买了城北某楼盘一套三居室公寓,总价为300余万元,男方支付了首付款,其余动用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半年后,女方也以按揭形式买下城郊某楼盘公寓,当时总价200余万。两人买房均以个人名义。

据男方说,2016年两人觉得感情不好欲分手,没想到女方怀孕,经过商量两人仓促结婚。怀孕生产,女方大多时间都是住在娘家,根据男方的说法,两人共同生活的日子不过个把月,后来争吵不断,女方甚至都不让他看孩子。此次离婚诉讼是男方提起的,女方也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两人的要求都是相近的,一是要孩子,二是要求分配对方婚前房产在婚后的还贷和对应的增值部分,而我们主要关注房产如何分割。

就在庭审中男方突然出具了一份此前女方从来不知道的协议,协议的双方是男方和其父母,内容是说男方名下的那套房子无论首付款还是后来的婚后按揭,都是父母出的钱,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其他人不得分割。并且在庭上,男方说,首付和商业贷款部分都是我父母出的,我的公积金贷款也是属于我个人偿还,所以女方对该房产未作任何贡献,所以女方不应分得该房产的还贷及增值。
女方质证,男方用以说明父母帮助还贷的流水并不清晰,看不出是哪个账户出的钱。而且男方收入稳定,加上公积金完全有能力以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根本无需父母出资。另外,从男方的工资卡流水来看,每个月男方都会用取现的方式将账户的钱取完,所以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个所谓父母赠与其房贷不是事实,款项都是男方自己的。这份协议就是为了应付离婚官司而在近期制作的。
关于房产,最终法院的判决是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视为共同支出,各分一半,并获得在此期间对应的房产增值。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至于那份赠与协议,法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并因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相对方对上述事项知情,法院不予采纳”。
那么,如果婚后还贷部分真的是父母资助,这方面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其实在家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赠与协议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单一考量依据,仍应结合赠与是否实践、其赠与财物有否明确指向性受赠方、赠与时间等事实要素综合判断。同时,基于家事关系的私密性,因此,对赠与物的来源,尤其是赠与物若为钱款的情况下,对来源的分辨也应属于事实审查的范畴。
以本案为例,赠与合同、赠与实际发生时间、赠与款项指向子女个人名下房产还贷、赠与款项来源均应加以综合考量,以判断赠与人的赠与给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及履行是否真实。通俗来说,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而且父母用自己的钱帮子女还贷也是非常明晰的,那么,不需要协议约定也能说明父母是赠与房产所有人自己的子女一人的。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小夫妻名下,比如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个“赠与”就有点说不清楚了,一般来说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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