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发生的一桩十二岁年少弑母案,引发的社会关注热度,无不令人惋惜,但又叫人唏嘘。同时,对于我国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规定,感觉尤为偏颇。
2018年12月2日,湖南的一位12岁小学生,因为对母亲管教其抽烟产生极为不满的情绪,持刀将其母亲愤而杀害。一共有20多刀,每一刀都砍在了其亲生母亲身上,而这位弑母少年事后竟能神情淡定的处理凶器、擦拭血迹、更换衣服、蒙骗其近亲属。

因为弑母少年方才12岁,未满14周岁,公安局未对其进行治安拘留或刑事追究,故最后被警方无罪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了。
弑母少年的父亲、爷爷、奶奶都一致倾向于把孩子送回学校继续其学业,但其他在校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等等都对此极力反对,故弑母少年的近亲属为此求助于当地某某政府。
当地某某政府对此也作出了公开回应:“站在保护小孩子的角度,政府已经有了关于如何帮助他的完整处置方案,包括他上学、今后生活、家庭所有等等,只是不方便对外透露”。
弑母少年的近亲属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让弑母少年返回学校正常学习”。而弑母少年的父亲对于被杀母亲的态度,当记者问到与以前有什么变化时,他的回答也仅仅只是:“没有,和以前一样”。
而弑母少年面对记者的提问,作出了如下的一系列让人匪夷所思的回答:
问:“为什么要抽烟?”
答:“我们班几个同学也抽。”
问:“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
答:“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问:“那以后怎么办?”
答:“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引发思考:
平等,始终是一个让人追思的问题。平等的对立面,有特权、有金钱、有弱势,如此等等。

毫无疑问,就特权而言,应当反对,特别是特权当中的极权,就更无需赘言。倘若因为特权与极权而没有义务与责任,或有之不履行而可以完全不用或不能追究,追究后却以为曾经的政绩可以与之相抵或从轻考虑,考虑以后的待遇仍然是仕农工商三六九等的差别待遇,即便是法律不做明文规定,但心照不宣异口同声的予以实施,这是不平等;
因为金钱富足、富甲一方、只手遮天而政商勾结、官商合谋并上下其手,使其不经任何程序可以逍遥法外,而真正的受害人却身陷囹圄,此亦为不平等;
老弱病残孕女等等弱势群体,以实质平等的角度讲,应该给以适当的某些宽待。但若事无巨细、万事万物、求全责备,一律要求宽厚待遇,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妇女、残疾人,只有优厚待遇而没有任何的相生相克的预防措施。那么,女权主义的泛滥,老弱病残孕女等等弱势群体一旦滥用自己的宽厚待遇而没有任何有震慑力的制裁程序与具体措施。结果,法律善良的初衷—对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的怜悯、体恤、仁慈等等宽而优的待遇,一旦被无情的用滥,这亦是法律的不平等。

职是之故,此上三者的不平等,将是对广大无辜常人的最大剥削,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最大侮辱,更是对法律平等精神之亵渎,最是人类平等之最大公敌与毒瘤。
结语:尽管国家的权力不平等,社会的财富不平等,人们的文化不平等。但至少,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以平等为基础的宪治社会,也可以建立一个以平等为前提的法治社会。确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建构的平等秩序、观念与风貌,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通过举国上下、上下一心、齐心协力的共同创建,假以时日,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公平、诚信、友爱、人权、民主、自由、独立、富强、宪治与法治并存的国家与社会将渐趋成型!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十周岁不嘛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已满是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养教养。”
第五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图片自网络,若侵删

TEL:400-023-1888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大厦2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