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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刑事犯罪之四 串通投标罪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9-03-05|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4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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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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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X在得知重庆市江北区农委准备招标义学大山片区水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后,为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遂联系被告人吴X帮其找投标公司进行投标。吴X答应并联系了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荣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能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并将情况告知刘X。评标后,在只有上述5家公司参与投标且串通报价的情况下,重庆市能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标价1370.553446万元中标。随后,刘X挂靠重庆市能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建该项目。2018年5月16日,刘X被抓获;6月4日,吴X被抓获。本案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建议

串通投标罪作为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包括常见的串标、围标等(认定标准详见附件一)。本罪据以入刑的基础在于串通投保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他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损害了招标人的招标利益。本罪既是个人犯罪又可以是单位犯罪;既包括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也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此罪的揭发极易与行贿受贿等贪污贿赂犯罪、伪造公司印章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等产生牵连,若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串通投标活动中又实施了行贿等其他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罚。

另须说明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对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不仅规定了刑事处罚,还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比如《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等,处罚手段包括罚款、纳入投保人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详见附件二)。笔者经过对比以上处罚依据发现国务院发布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处罚措施较为全面、处罚力度也极具代表性。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避免参与串通投标的违法活动中,以防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亦可搜集证据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此企业或许能够曲线救国达成中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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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依据。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能相互对应,不能合理解释;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释;
(三)中标人以协作费、协调费等名义分别转出相同金额款项给其他投标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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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

《招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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