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领域,一般会因故意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只要符合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或三要件,都会构成犯罪,但都会以故意或过失为前提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等等。
但在刑法领域中的的行为犯、结果犯或状态犯等等都并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要件,只要存在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或存在某一状态就构成犯罪。
现简以行为犯并以一真实案例加以简要说明。行为犯,顾名思义,也就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某一行为的实施而符合刑法规定,最终导致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定情形。
依据我国《刑法》第322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这里,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并有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最终会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究竟何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之规定“外国人从事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驱逐出境”。而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条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第3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或出售护照行为,第4条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或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或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第5条个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第6条个人骗取除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以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只要有三次以上行为的,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须要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某被告人,外国人,巴西国籍,出生于1998年4月24日,欲至中国留学研习中文,首次来华以学习签证方式留住中国重庆。之后根据某人介绍来到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在中国一边学习一边工作,通过半工半读的方式继续留在中国。但中途因学习签证到期,后到中国香港办理旅游签证,事后旅游签证到期,又回到巴西办理商贸签证,前后五次出入中国边境。但前四次都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仅有最后一次涉嫌违法。但仅有第一次持学习签证来华的学习目的与行为一致,而后四次因为目的与行为的不完全一致——半工半读,加之因某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而作为犯罪工具致不知情。最后,由于追查某公司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受到牵连被查,某公安局、某检察院、某法院最后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其偷越国边境罪成立,但因无知、年小、自首、中止、首次、被利用等等情节,最后某法院做出宽大处理的判决结果。

法律建议
无知不等于不知,但无知与不知,并不能以此免除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人们常说:“不知者,无罪”,今后人们可能要对这句话重新做出诠释,以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自知。而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法,就是你须要一名专业律师,特别是刑事专家律师,以此管控刑事法律风险。
谨以此献给那些迷茫而不知情者,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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