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力速递/正文

简论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法律适用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9-03-16|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3502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人们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可能会因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差异,进而构成不同的犯罪,可能构成单一的某罪,也有可能构成某一特殊与普通的类罪从而产生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条,也有可能在竞合的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理,更有甚者,还有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越过法条竞合直接适用数罪并罚加以处理。


第一,概念解析


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对于烟草专卖品,可能会涉及的犯罪,一般会面临如下刑事法律风险:

一、可能会面临《刑法》第140条—第148条的法条竞合犯,也可能面临其第149条的择一重罪处理;

二、也可能面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进而择一重罪处理;

三、最为严重的可能面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抗拒查处,妨害公务等情形,最终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然而,实际生活中,若实施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最有可能也是最常发生的竞合情形是分别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225条之非法经营罪,这也是最容易发生混淆和误解的情况,以下简就二者进行重点解读。

第二,法律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

二、《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

三、《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第225条;

四、《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

五、《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0条、第11条;

六、《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法律意见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1)销售金额,指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货值金额,指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二、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特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许可,没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依据《刑法》第225条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3.曾因非法经营专卖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

第四,法律适用


1.生产、销售为类产品罪,原则指已销售的产品所得和应得全部收入,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实施《刑法》第141条到第148条行为,不构成各该条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实施《刑法》第141条到第148条行为,构成各该条犯罪,同时构成第140条犯罪,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7.实施《刑法》第140条到第148条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单位实施《刑法》第140条到148条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规定处罚;

9.国家机关人员参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从重处罚。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第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按照《合同法》第113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4条,第52条、第55条之规定,承担合同责任。

2.按照《侵权法》第15条—第22条,第41条—第47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51条、第55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一)《消费则权益保护法》第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刑事责任

1.《消费则权益保护法》第5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140条:

(1)生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生产、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

(1)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出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TEL:400-023-1888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大厦23楼






咨询与联系

如需就本文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咨询,欢迎致电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或到所当面沟通。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咨询电话1380839391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5号观音桥龙湖中心35层 | 官网:haililaw.com

电话咨询是否收费、如何安排面谈,以电话答复为准。本所不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也不通过任何个人账户收取费用。

本文由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据发布时公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以执业律师面谈意见为准。
相关阅读 · 海力速递
  • 电话号码
  • 在线咨询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