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以上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不明确,那么在破产债权认定中,工程利润、利息、工程保证金、停工窝工损失以及材料报废损失是否应纳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其关键是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解。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一是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等直接成本,以及间接成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等企业管理费);
二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三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保护的范围系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款项中优先取得该部分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
基于以上笔者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现就工程利润、利息、工程保证金、停工窝工损失以及材料报废损失是否应纳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逐一进行分析。
1
工程利润。
利润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从立法目的来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要是为了解决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如果利润不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则承包人很难有动力去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建筑工人又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从而导致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利润属于工程价款不可分割的部分,理应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以及四川省部分法院均有判例将工程利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2
利息
利息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债权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3
工程保证金
工程保证金不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工程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纳的一定数目的金钱。保证金与建设工程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应当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且保证金不是为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故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4
停工窝工损失和材料报废损失
停工窝工损失和材料报废损失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停窝工损失并非违约损失,是基于停工而产生的费用,该损失是因停工而已实际支出的机械材料费用、人工工资等,是工程结算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同理,材料报废损失也并非违约损失,而是基于停工而实际支出的机械材料费用、人工工资等,是债权人实际投入导致的损失,是工程款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程利润、利息、停工窝工损失以及材料报废损失应纳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而工程保证金不应纳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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