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一方面因部分城市已落实房屋限购政策,名下已有房屋的人无法购买更多的房屋;另一方面因部分购房者的银行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因此在大多数中介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中,均约定了“经卖方同意买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所指定的第三人”的条款,以方便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条款,给卖方提供了解除合同的理由,也增加了买方的风险。各级法院在针对这类型的合同纠纷中,不同的法院对该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并不完全统一,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两个观点进行讨论。

观点一:该约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未明确通知卖方,属无效条款,如【案例一】。
【案例一】2018年4月,买方刘女士与房屋中介、卖方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其名下某房屋出售给刘女士,该房屋买卖合同就房屋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同意将该房屋项下新的产权人为买方本人或买方指定的人员,新产权人可为一人或共有权人,卖方同意以买方指定人员的名义办理贷款申请和权属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了支付房屋定金,并经与卖方口头同意将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后,买卖双方同房屋中介、房屋登记名义人一起前往银行办理了银行贷款。后,卖方以买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按揭贷款,未提出指定新的产权人为何人为由向买方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而后,买方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为由将卖方起诉到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买卖双方,买方现要以第三人的名义对涉案房屋申请按揭贷款,此系对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卖方的同意。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同意该房屋合同项下新的产权人为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新产权人可为一人或共有权人,甲方同意以乙方指定人员的名义办理贷款申请和权属转移登记。”但该条款仅为合同本身的格式条款,并非双方的特别约定,也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注明,故不能以该约定视为卖方同意买方变更合同贷款人。因此,一审法院就买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观点二: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案例二】。
【案例二】2017年1月7日,买方吴先生和卖方黄女士经某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的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黄女士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买方吴先生。根据《房屋买卖及经纪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可以指定第三人作为房屋的新产权人。买方吴先生依法按照约定指定第三人作为房屋的新产权人,作为新产权人的第三人履行了向银行办理所有贷款手续,银行已将贷款放款至约定的解押账户和卖方黄女士的账户。但卖方黄女士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无奈,买方吴先生将卖方黄女士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卖方黄女士在一审答辩时指出,买方吴先生以第三人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是因吴先生不符合政府的限购限贷政策;其受贷款政策限制,故以第三人的名义贷款,吴先生与第三人实质是一种借名购房的委托关系,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第三人,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吴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居间与黄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及经纪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吴先生指定第三人为产权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黄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因此法院判决黄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与案例二。鼓励交易、服务商业发展是法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的意义所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合同自由、公平、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依合同履行义务,只要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均未收到胁迫或者《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合同法》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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