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罚金部分,该解释还明确:对贪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说法】200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钟某利用担任万州区房管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单独侵吞或与他人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41.611366万元,个人分得78.659806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钟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12.032806万元(含其他受贿款项),缴纳罚金50万元。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侵吞或与他人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共计141.6113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钟某的违法所得112.032806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建议】贪污罪作为职务犯罪的典型之一,我们要注意该罪的行为主体是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说得通俗点就有编制的公务员,和虽然没有公务编制但在企业或乡村基层等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还需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其只要共同参与了贪污犯罪,定罪上仍然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其次,本罪量刑跨度非常之大,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死刑、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该罪还成为我国第一个规定可以判处终身监禁的罪名。所以,此罪的量刑上既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也给那些胆大麻木的官僚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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