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力速递/正文

冤假错案背后的思考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9-08-27|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112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司法活动中出现各式令人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关注。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家法治程度逐渐被民众们重视。因此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能够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去填补改善司法活动中的漏洞与问题。本文对我国冤假错案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与法理学相关的思考与研究,笔者认为,冤假错案的涌现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注重破案率而忽视程序正义的现象密切相关,而刑讯逼供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典型案例 

01

发现真凶

01

呼格吉勒图案


案件基本情况简介: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二车间工人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强奸杀人被逮捕。同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与流氓罪判处其死刑。6月,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2005年10月,当地警方发现4.09毛纺厂女尸案为赵志红所为。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刑讯详细:在本案1500字的口供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遭受到了变相肉刑与侦查人员的威逼利诱,但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

02

杜培武案


案情基本情况简介:1998年7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杀人被逮捕。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2000年警方发现“4.20”案是杨天勇等人所为。同年云南省高院宣告杜无罪,当庭释放。

刑讯详细:杜被刑讯逼供后遗留的伤痕,经昆明医学陆军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双手腕外伤与手铐铐压有关;双额叶轻度脑萎缩与外伤有关,系轻伤”。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02

亡者归来

03

佘祥林


案情基本简介:1994年4月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捕,同年其妻子失踪。1994年10月,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2005年3月,“亡妻”突然返回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宣判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

刑讯详细:警方对佘祥林进行了十天十夜的刑讯逼供,其手指、脚趾、腰腿等多个部委受到伤害。由于佘祥林身体多个部位受到伤害,导致其经过长时间治疗后仍然不能独立行走。

04

赵作海案


案情基本简介: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被误认为故意杀人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死缓。2010年4月,“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2010年5月,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

刑讯详细:警方用多次用擀面杖敲打赵作海头部并对其进行变相肉刑,甚至威胁其不招供就制造赵作海畏罪潜逃的假象,将其杀害。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案例所反应出的关于法律正义的共同问题 


1

 刑讯逼供易导致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侵犯其人身权利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上述案件都是法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凭借的仅是一纸认罪口供,因此,刑讯逼供便成了获得犯罪嫌疑人认罪口供的特有程序。公正的程序最内在的要求就是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如果程序的功能是通过野蛮的方法逼迫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践踏其人权与自由,那么通过该程序得到的结果一定是不公平的。

2

刑讯逼供对程序公正的负面影响

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的累积,从而增加司法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并且往往一个错案的整体程序基本无效,被发现后上诉、申诉以及再审等程序的数量增加,其纠错程序效率也大幅度降低。在文明的现代社会,民众将崇尚的自由与民主寄托于法治当中,然而刑讯逼供是残酷、落后的执法方式,势必导致法律失去公信力,国民对司法与政府丧失信心,发生社会动荡。

3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滋生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片面强调实体正义的常用工具,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无需考究程序是否公正。纵观我国法制史,封建君主专制下的功利主义思想根深蒂固,长期以来人身刑多过财产刑,行政与司法权集中在地方官员手中,因此,重视惩罚犯罪成为我国的法律传统,直至今日,仍然影响着我国司法人员的办案思想。该种法律思想必然导致程序正义的缺失,办案过程常常与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保障程序公正的规则背道而驰,例如一个错案的产生往往经由这样的程序:警方首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凶手,通过刑讯逼供得到认罪口供,然后检察院迅速根据该证据做有罪起诉,最后法院宣判。按照此类先顶后审的办案方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轻而易举,而国民会因此丧失对国家的信任。重实体、轻程序不但不能维护社会秩序,甚至还会积累不安定因素。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实现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理念向传统法治理念的挑战,这种挑战给我国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从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证据规则到转变传统“轻程序、重实体”的理念;从保障人权为办案宗旨到重视辩护程序;从客观性的改革到主观性的提高;从价值的取舍到各方面效益的平衡等,转变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甚至障碍不断,但是程序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准,是一个国度文明的象征。只有真正实现程序正义,才能真正防治冤假错案,才能促进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国家稳定繁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TEL:400-023-1888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大厦23楼







咨询与联系

如需就本文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咨询,欢迎致电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或到所当面沟通。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咨询电话1380839391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5号观音桥龙湖中心35层 | 官网:haililaw.com

电话咨询是否收费、如何安排面谈,以电话答复为准。本所不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也不通过任何个人账户收取费用。

本文由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据发布时公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以执业律师面谈意见为准。
相关阅读 · 海力速递
  • 电话号码
  • 在线咨询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