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底找好工作,手握offer年后入职本来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可是在2020年,因为一场“黑天鹅”,不少拿offer的伙伴陷入了两难境地,前公司已提辞职,新公司解除录用,疫情当前,就业到底何去何从?今天带大家了解疫情期间4个劳动合同必知解答。
1
用人单位已经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即向应聘者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损害用人单位公信力,另一方面还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如果企业确有困难不能为录用者办理入职的,建议通过与录用者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支付一定赔偿等方式解决。
另外,如果已经收到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录用,应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与劳动者商定待劳动者治愈后再到单位上班。
2
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应该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就业歧视,真正应该被人们歧视的,是那些连“蝙蝠”都要吃的人。
3
不可以终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终止。
上期文章中还有很多伙伴评论被公司要求直接离职,这种情况建议保留相关证据,要求经济补偿金。
4
疫情防控期,哪些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和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复工日后,员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拒不到岗的,也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在这个特殊时期,众志成城、共渡难关,相互理解是最好的。上篇文章有很多伙伴说到企业也不容易,企业的损失,谁来为企业负责。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成年人的世界没有谁是容易的,员工也不容易,生活从来没有轻松二字,而且有些地方已经有免税减税政策了。企业与员工相对来说,员工肯定是弱势方,能相互理解同舟共济是最好的,但是面对无良企业,也需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天我们也会出一篇面对疫情企业的应对措施和政府的一些扶持政策。
关于疫情期间,你还有哪些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评论里留言讨论。也可以私信我们解答你的法律疑惑,疫情期间,我们承诺所有咨询一律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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