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不少地区已陆陆续续复工,确诊人数日日攀升,疫情拐点还难以判定。不少劳动者回到务工地点,都被要求自行隔离14天,更有不幸的劳动者被确诊新型肺炎,今天就来聊一聊因疫情被隔离、治疗的职工,工资到底该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不管是被隔离观察还是在治疗期的职工,企业也是需要支付工资的。至于工资到底该如何支付,目前司法界有三种普遍观点:
一、隔离期、治疗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即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隔离期、治疗期参照职工病假待遇支付;
三、隔离观察期间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确诊后处于医疗期的,按照职工病假待遇支付。
目前北京、云南、哈尔滨、昆明等地人社部均对工资支付标准作出了规定。以北京为例,按照人社部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还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地区,企业按照正常工资支付是最为保险的做法,只需注意防范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但是对于有的中小企业来说,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的确比较困难,这里建议,如果当地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先按照职工病假待遇执行,最好通过邮件等方便保留相关协商证据的方式沟通,待政府有明确规定后,再进行补偿、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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