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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高价口罩还是三无产品?售卖假口罩将受到这些处罚!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2-11|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577 字

    可能大家都没想到,有一天口罩会成为硬通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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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2020年最抢手的单品,那一定非口罩莫属,“普通人”根本买不到。不少网友比双十一还要拼,定好闹钟,下了好几个app,却仍与口罩无缘;也有不少网友开始跟着教程自制口罩,戏称这是自己最后的倔强。

    在这种特殊时刻,一些假冒伪劣口罩混入市场,黑心商家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一些购物平台却突然冒出许多高价口罩,价格比平时翻了几十倍,链接过了一段时间就会消失下架,就连朋友圈里的微商,都在开始贩卖口罩。更可怕的是,很多口罩往往是“三无”产品。这些“口罩”,不仅不能有效阻断疫情传播,而且由于其生产环境恶劣容易传染疾病

    对于那些借制售假冒伪劣口罩谋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到底应当如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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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所以,制售假冒伪劣口罩谋取暴利,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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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售卖劣质口罩违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所以,那些在微信朋友圈兜售“N95口罩”、“医用口罩”,其售卖口罩却是无任何文字和标识信息、并且根本不具备防护作用劣质口罩的微商,哪怕自己辩称不知道口罩的来源真假,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之前余杭就有两名男子因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卖假冒伪劣口罩,非法获利170000元以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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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口罩、手套、防护服是一线工作人员的必要防护用品,一线物资紧缺,许多正规口罩都被征用。流通在市面上的假口罩实在太多,大家在选购的时候务必谨慎小心,不要随意轻信, 注意分辨口罩真假。对于昧着良心发“国难财”的黑心商家,大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局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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