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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有关企业收购的十条建议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2-16|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3634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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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企业面临订单减少、现金紧张等困境。但整体的市场和需求并不会因本次疫情的出现而发生大幅变化,且目前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有理由相信,国家层面的刺激经济政策即将到来。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极有可能诞生新一轮的兼并重组浪潮,不少行业可能面临重新洗牌。本次疫情影响增加了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控制风险则显现出更加重要的地位。

    笔者长期从事企业兼并重组、投资并购、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等业务,小有心得,拟站在收购方的立场,对企业收购提出如下十点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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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职调查是前提


    对拟收购企业(下称目标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是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真实状况的重要方式。有收购意向时,应首先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财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其中,法律尽职调查除调查目标企业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资产、负债、涉诉(含仲裁)情况等常规项目外,还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对赌协议”、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应对目标企业业务经营、资产取得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2

选择合适的收购模式


    经调查,确有意收购目标企业的,收购方应选择合适的收购模式。常用的企业收购模式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股权并购,即通过股权交易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股;二是整体资产收购,即通过收购目标企业名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达到收购目的。

    两类收购模式各有优劣。股权并购模式下,收购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并购,直接控股目标企业,通常适用于目标企业具有特定业务资质、资格或在商誉上有较大经营价值等情形,但收购方实际上一并收购了目标企业的债务(特别是或有负债)、已有或潜在纠纷等负面资产。整体资产收购模式下,收购方根据目标企业的资产状况,直接收购目标企业名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及业务,并可剔除部分不需要的资产,此种收购模式实际上为买卖合同关系,收购方不需承担目标企业的负债、纠纷,但同时也不能达到掌握目标企业资质、商誉等目的。

    进一步,在股权并购模式下,收购方可以通过受让股权或对目标企业增资扩股两种方式实现控股目标企业。两种方式操作路径不尽相同,且对转让方的现实收益而言差异较大,实际收购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因整体资产收购模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本文以下内容将主要围绕股权并购模式展开。



3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重视期间损益


    企业收购价格由收购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的基础应是目标企业净资产。通常,依赖审计和评估确定目标企业净资产。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审计和评估过程中,收购方应主动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沟通,确保审计、评估结论真实、公允。比如,要求审计机构严格审核目标企业的财务账目,准确界定资产负债,并尽可能查清或有负债;又比如,在与评估机构沟通过程中,确定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后,应要求严格去除资产水分,如应收账款是否按财务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

    期间损益是实践中容易忽视的内容。期间损益,简而言之就是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期间目标企业所产生的损益。交割完成前,目标企业仍由转让方控制并经营,在交易价格以基准日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的情形下,若期间损益绝对值大,对转让方、收购方均有较大影响。为避免分歧,应在协议中明确期间损益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实际控制情况,通常约定期间损益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4

注意保护其他股东权益


    股权并购模式下,不管是受让股权还是对目标企业增资扩股,均涉及目标企业其他股东(非转让方)权益的保护。

    收购方受让股权,通常体现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注意对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并谨慎处理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通常应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对目标企业增资扩股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议程序。在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时,除审查该决议是否表决通过外,还应审查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对所有股东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同时,该决议中应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做出安排(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是100%控股目标企业,建议在收购时与目标企业其他股东达成有关公司治理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如股东协议书、全体股东重新签署公司章程等。



5

严防或有负债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审计等过程,对目标企业已有负债能有基本准确的认识,但对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债务加入、单方承诺等产生的或有负债,若转让方不如实披露,收购方很难准确了解并评估其风险。或有负债可能对目标企业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收购方应严防其风险。除详细全面尽调、审计外,建议收购时要求转让方在协议文本中做出书面承诺:或有负债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6

擅搭组织架构



    企业并购时,应同时对目标企业的组织架构及治理模式做出安排。通常而言,收购方控股目标企业后,应在目标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中起到控制或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1.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决的控制权(法律规定的例外事项按法律规定执行);2.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3.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命等。

    若存在控股权与经营权分离,比如约定由小股东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则应注意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至少,财务负责人应由大股东委派),同时,可引入“估值调整机制”,签署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



7

妥善安置职工

    企业并购重组中,目标企业现有职工的安置将影响后续的经营管理,且可能直接影响到并购重组的成败。在涉及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相关国资监管文件要求必须妥善安置职工。

    有关职工安置,通常应将责任划分至转让方,但转让方通常也会要求收购方承接大部分或全部的职工。收购过程中,双方应对职工安置达成一致,特别是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相关补偿、赔偿责任,双方应对承担主体做出明确约定,如由目标企业承担相应费用的,在计算收购价格时,应将职工安置费用考虑在内。



8

严谨交割安排


    交割是企业收购中的关键环节。协议中应对交割做出明确安排,包括交割时间、交割内容、交割方式、违约责任等。

    交割内容中,除工商变更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企业收购行为的效力,特别是转让方及目标企业涉及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等是否按期完成;2.印章、文书、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的详细移交;3.股权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董事、高管等人员的备案登记,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备案;4.固定资产的交割除权证手续移交外,还应严格执行清单移交,详细记录资产移交时的状态;5.涉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移交的,应核实主管部门的权属登记状态;6.财务管理系统、税务系统、目标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等办公系统的管理权限一并移交;7.有关业务的移交与对接;8.履行法律规定或有关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9

章程并非格式文件

    “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在公司股东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争议中,裁判机构一般会认定章程的效力高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在企业收购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认为转让方、受让方已经签署了比较完善的协议内容,而忽视了章程的作用,通常仅以工商管理部门的格式版本直接作为目标企业章程。公司章程对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均有约束力,且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对抗和公示作用,收购方应重视章程的内容,收购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按法律规定能写进公司章程的,应一并写入公司章程,以最大程度减少分歧与争议。



10

争取税收优惠


    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出台扶持政策,之后可能还会有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本次疫情前,国家对企业兼并重组已有一些优惠政策,如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3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收购方应充分研究并利用国家及地方的优惠政策,争取税收优惠,降低企业收购成本。




结语



企业收购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通常涉及资金量大,为确保资金安全、达到收购目的,收购方应充分重视收购过程中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必要时,应考虑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本文为笔者在长期业务活动中的部分心得体会,因受限于篇幅,并未完全展开阐述,如有意详细了解,可在评论里留言或私信我们


本文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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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宵

律师|多年从业经验

个人简介:

    执业于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曾在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工作近十年,担任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作为业务骨干承办了大量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擅长企业破产重整、资本运作、公司治理、公司重组改制、技术合作、证券与基金、法律风险防范等各类非诉法律事务,以及民商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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