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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将会发生这些变化!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4-09|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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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农民工工资将会发生这些变化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不少拖欠工资事件更是持续发酵成为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成“老大难”问题?别担心,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将会发生这些变化!



01 

工资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每年年底,都是农民工讨薪高发期,大部分农民工工资都是年底结算,每个月只发放部分生活费。年底发工资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留住工人,另一方面则是现在工程大多是施工方垫资施工,开发商资金没回笼施工方也只能拖欠工资。


到了年底,农民工兄弟都盼着拿回一年的血汗钱的时候,不结工资、老板跑路了这一年就白干了。现在《条例》提出农民工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也就是说施工方再也不能年结工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农民工兄弟的工资发放得到了保障。



02 

进场必须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做过农民工工伤赔偿和劳动仲裁的朋友都知道,农民工维权是很难做的案子,主要是许多工地上的工人都没有与用人单位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现金给付,也没有考勤记录等证明自己的做工时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劳动争议,没有证明自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基础证据,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条例》规定了,招用的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才能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03 

存储工资保证金,避免工资拖欠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进一步预防和解决了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04 

工资被拖欠,可以找这些主体清偿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另外《条例》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拖欠不再是“老大难”问题,政府切实出台了各种条例保障咱们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律治理欠薪,这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一大步。转发这篇文章,让更多农民工兄弟看到。安心务工,舒心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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