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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企业随意辞退员工?剖析真实判例,企业需赔经济补偿金!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5-14|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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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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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企业

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




导读


大部分企业对于新进人员都会有试用期的要求,一般试用期大多是几个月。这本是一个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磨合期,但是有不少企业,或因组织架构调整,或因想要获得更低廉的劳动力,而在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带你剖析真实判例。


01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约定工作岗位为客户销售总监,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作为11000元/月。2017年5月25日,该广告公司以刘某在此期间表现出来的思想理念与公司不符为由,主张其在试用期业务考核评定不合格,于2017年5月25日向刘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刘某觉得在试用期内表现没有问题,公司无故辞退自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广告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02 

审理结果


为证明刘某在试用期业务考核评定不合格,该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员工手册;2、文件签阅单,显示有刘某签字;3、两份PPT演练考核指标,显示考核时间分别为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24日;4、试用期辞退通知书;5、离职审批单;6、考勤表。刘某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其没见过;对“文件签阅单”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并没有给其看员工手册;对PPT演练考核指标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其演讲的时候根本没有这个表格,其上面的签字也不是其本人所签;对“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及“离职审批单”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对“考勤表”的真实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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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虽主张刘某存在试用期业务考核评定不合格,但其公司就此提交的两份“PPT演练考核指标”中并无刘某签字,该公司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考核制度以及评分标准,因此该公司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存在考核不合格情形,其公司的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最终,法院维持仲裁裁决,判决该广告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



03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这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呢?并不是。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也可以发现,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你在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如果由此产生了争议,企业须提供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要离职,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那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员工确实达到约定的理由(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约定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考核标准的,也可以参照考核的标准进行认定。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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