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8日凌晨,上海某小区一民宅发生火灾,造成一名女子死亡。后经调查发现,此次火灾并不是意外这么简单。经过警方初步调查,死者张某某(32岁)因心情不佳,暂来到朋友(19岁)家里借住,当晚,张某某突然将朋友推出房间,引燃房间内的物品,最终导致发生火灾,造成张某某死亡。
这件事中的三个受害者,死者、租客、房东,他们的损失还有的挽回吗?


房东的房屋损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侵权行为人:本次火灾是属于人为纵火,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火灾是由于张某某自焚造成的,虽然张某某已经死亡,但可以要求张某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租客:虽然是因为租客收留了张某某导致的悲剧发生,但张某某是成年人,并且收留后进行自焚本身就是一个出乎常人意料的行为,所以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租客的收留。除非房东和租客在合同中约定了消防责任由租客承担或者约定过该房屋禁止留宿他人,否则租客承担的过错不会太多,主要责任还是在侵权行为人张某某。
如果租客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是否可以追偿?
如果有合同约定租客承担了赔偿责任,租客在赔偿完房东的损失后,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死者的继承人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
死者家人有没有可能要求赔偿?
我们常说死者为大,以往来说只要是有人死亡,不管是事实如何总能得到一些补偿。死者的家属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
为此找到了两个案例,表达法院对此的看法: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争吵是一件常见的行为,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看,我们不可能预见到普通的争吵会导致行为人自杀。综合以上分析,夫妻俩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夫妻俩的行为与邻居老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老人家属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马大姐是楼某雇佣的保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马大姐的自杀行为是自身造成,不是因劳务而受到损害,雇主楼某也不存在过错,且马大姐和老太太吵架的行为与马大姐自杀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因此,楼某对马大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死者家属无理由的索赔一般是不会采纳。
在这次悲剧里三方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好心收留的朋友不仅被烧毁了租住的出租屋还亲眼见到好友的离世。无辜的房东不仅面临着房屋损毁的事实,还有出租屋变凶宅以后不论是继续租赁还是出售都会造成影响。而纵火者也是死者永远的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当遇到心理问题时,一定要及时找专业的医生进行治疗,而不是选择最极端的方式伤害自己也伤害他人。
END



点击此处“阅读全文”查看更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