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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宣判,4问解读罪刑是否相适应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4-12-3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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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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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

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

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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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为什么不能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已经是最顶格的处罚了。



Q
无期会不会减刑?最后几年能出来?

无期是会减刑的,成年人都会减刑,何况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无期徒刑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但是,无期徒刑并非“坐一辈子牢”。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在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不管怎么样,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Q
为什么李某只判了12年,这是不是太少了?

因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真正行凶者。李某只是辅助他,他的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上没有张某严重,所以没有判无期徒刑。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寥寥无几。12年对于这个年龄段来说,实际上也不算轻判。但是如果被害人的家属觉得判罚还是太轻,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如果检察机关也觉得量刑畸轻,可以提起抗诉,在二审中也许会加重处罚。



Q
马某某为什么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才得知另外两人的计划,最后两人在犯罪时马某某离开了现场,后来还带警方来了案发现场。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并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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