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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小故事|我被自己蠢哭了......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6-04-02|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3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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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提议解除者不同,法律后果会不一样?为什么明明被人摆了一道,却有苦说不出,有冤无处诉?这则法制小故事将告诉你想知道的一切。



“我被自己蠢哭了,跟着感觉走真的害死人”。这是杜晓斐见到好朋友张怡的第一句话。“快说说,怎么回事啊?”张怡关切而略显着急地说。


两个好朋友找了间咖啡店,各自点了一杯咖啡。从前极度讨厌烟味的杜晓斐点燃一支香烟,懊恼地向好友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大约十多天之前,杜晓斐所在的公司裁员,她不幸成为被裁对象。HR给她提出三个解决方案:

其一,杜晓斐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审批同意,结清她的工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其二,公司与杜晓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公司结清她的工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其三,安排杜晓斐去公司在成都的关联企业工作,工资待遇不变。


杜晓斐对HR给出的方案都不愿接受。但她明白,若对这三个方案都说NO,跟公司耗下去,最终也许能多拿点经济补偿,但一想到要与公司进行旷日持久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她退缩了,因为自己时间与精力耗不起。略加思考,她选择了第二个方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结清了工资,拿到了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从公司离职后,杜晓斐找新工作一直不太顺利,屡屡碰壁,只能靠之前的积蓄维持生计。也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听说原来的一位同事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到了失业保险金。虽然每月领取的金额不多,但维持基本生活还是不成问题。


杜晓斐找到了那位前同事,问了情况。那位前同事告诉她,自己确实凭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成功申请到失业保险金,并同意让杜晓斐拍了那份解除协议。前同事还告诉杜晓斐,最开始公司让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草案第一条载明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议解除。她当时没签,咨询了一位律师,律师给她提出修订建议。在她一再坚持下,HR最终极不情愿地修订了协议第一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内容。双方随后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


第二天一大早,杜晓斐就带着自己与公司签订的那份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到社保经办机构,准备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人员看了她的材料后,摇摇头,说她不符合申请条件,并给她拿了一份资料,上面明确载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杜晓斐很不服气,拿出前同事那份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照片给工作人员看。工作人员看完后对她说,这两份协议第一条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方式的约定不同,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杜晓斐定睛一看,两份协议的第一条确实存在细微的差别:

她的那份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载明解除方式是:乙方(杜晓斐)提议解除与甲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甲方同意;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得以协议解除。

而前同事的那份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载明的解除方式是:甲方(公司)提议解除与乙方(前同事)之间的劳动关系,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得以协议解除。


“这有什么实质区别吗?”杜晓斐还是不服气。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别小看这细微的差别,法律效果却是天差地别。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意,则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其他两项条件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同意,则不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


“有什么依据吗?”杜晓斐不解。工作人员继续解释道:“《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杜晓斐至此终于明白了,虽然都是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但前同事那份协议载明的是公司提议解除劳动关系,前同事同意,符合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所以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而杜晓斐那份协议载明的她提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同意,则不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所以不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事情真相大白,杜晓斐申请失业保险金彻底没戏。她有一种被公司HR欺骗的愤慨。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过三四万块,钱不多,但被欺骗的感觉可不好受,叔可忍,婶不可忍!她怒火中烧,琢磨着要向公司讨个说法。


杜晓斐从社保经办机构出来,到劳动仲裁委去咨询,看看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接待她的工作人员看过杜晓斐那份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对她摇摇头说,向公司主张权利几乎没有胜算可能。


“为什么?公司骗我签订这份协议,我难道就不能向公司讨个说法吗”杜晓斐情绪有些激动。


待杜晓斐稍微平静一点,工作人员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协议内容谈不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无法举证证实这份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协议有效。

另外,你也很难举证证实这份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所以没办法申请撤销这份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协议不能撤销,你和公司之间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你向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存在法律障碍,无法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出来,杜晓斐更郁闷了。她的心头像压着一块石头,憋闷难受。


听完杜晓斐的讲述,张怡也替她打抱不平,但除了安慰,别无他法。


回到家,杜晓斐歪在沙发上,将自己今天咨询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的两个问题询问某AI大模型,AI给出的答案与那两位工作人员解答大同小异。哎,自己平时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时都会习惯性地先问下AI,这次怎么就凭直觉行事呢?幸亏事情不大,如果是大事,后果不堪设想。想到这里,她不由得后背一阵发凉。


夜深了,杜晓斐枯坐在电脑旁,敲下了几行文字,既是对自己的告诫,也是对他人的提醒: 


你信服,或者不信服,法律就在那里,不言不语;

你反感,或者不反感,法律就在那里,不消不灭。

法律不能成为朋友,因为它太枯燥;

法律更不可能成为恋人,因为它过于冷漠;

你可以不喜欢法律,但千万不能蔑视它,否则受伤的只会是自己; 

你可以不学法律,但千万不能对抗它,违法的代价可能超乎你的想象;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千万不能没有法律意识。

法律是在你遭受伤害,茫然无助时前方突然出现的光;

法律是抑恶扬善,维持社会有序运转的最有效的利器,没有之一。

吃一堑长一智,挫折才有意义。

跌倒了,站起来继续走,努力才不会白费。

道不远人,法亦近人。

敬畏法律,法律才能成为你的守护神。

尊重法律,法律才能让你心安理得。

不要跟着感觉走,法盲的悲剧不值得同情。


(本故事纯属虚构,文中杜晓斐、张怡均系化名,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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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礼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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