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须谨慎 过度难逃责

中国人多爱图热闹喜庆,讲究排场,这一点在宴请宾客上体现的淋漓尽致,“礼尚往来”的传统在酒桌上亦可谓是得到了极好的“传承”,也“好面子”,主客间一时也都化身“千杯不醉”之躯了。近年来,喝酒与劝酒已成为全民娱乐项目之一,很多人在款待亲朋时喜欢盛情劝客,把酒言欢之间,易过量饮酒,但大家可别不把劝酒当回事,毕竟酒桌不是法外之地。



一直以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若发生下列情形,劝酒人存在过错,对于醉酒者的损害赔偿亦难辞其咎。


      第一、明知醉酒人身患疾病而劝其饮酒。在醉酒人饮酒后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发作致使其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劝酒者是否明知对方身体状况这一重大前提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强迫性劝酒。即饮酒时劝酒者有言语要挟、野蛮灌酒,甚至对方不喝纠缠不休的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劝酒者理应知悉强迫灌酒对身体会造成的损伤,但仍置其不顾,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未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游泳等剧烈运动行为予以劝阻。醉酒人在酒后执意驾驶车辆或者进行游泳等剧烈运动,此时,劝酒者对醉酒者负有劝阻、提醒的义务,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同饮者应尽到确保醉酒者安全的保障义务,尤其喝酒的组织者,对醉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更高。若未尽到该义务,放任醉酒者自行活动引发酒后跌伤等情形,则劝饮者无法免责。

或许在不少人眼里,大家相聚一场,总要喝的开心,喝的过瘾,都说感情深一口闷,很多人不仅无视对方的身体状况,反而将其视为逃避喝酒的借口,大呼其“不耿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共同饮酒者过量劝酒或者未尽到提醒、保护的义务,如发生醉酒者伤亡的情形,醉酒者贪杯固然有错,劝酒者难道就不该为自己驰骋酒桌“不喝不是朋友”的行为买单吗?



综上,饮酒须有度,也别为自己不买醉而劝人醉的行为感到酣快,更别为劝人醉后的出尽洋相开怀大笑,殊不知,若你酒桌上的“知己”酒后遭遇意外,自此失去朋友悔恨意难平不说,聚会主人以及在场劝酒者也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而近年来有不少因劝酒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劝酒行为举证困难的情形,这就更需要大家喝酒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文明饮酒、谨慎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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