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重庆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689593.97元;并承担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5382元,由被告重庆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绿*˙澜屿23-24号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绿*˙澜屿23-24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原告具体施工作业,单栋楼工期为45日;工程价款以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总工程价款暂定为3052666.67元,最终价款以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的支付采用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结算后付款的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6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到期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质保期内不计利息;质保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作业,并交付被告使用,且绿*˙澜屿23-24号楼总建筑工程分别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准予投入使用和办理产权登记,其中,23号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2月9日,24号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并经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协议约定,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2647533元,双方同意从本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起,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进度款)共计1825562.38元,扣除5%的工程质保金132376.65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89593.97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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