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协议法院管辖吗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规则。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由于婚姻关系本身不仅涉及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还涉及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双方可能会因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一定争议。这时候,针对财产关系部分,双方就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民事诉讼法允许的管辖法院。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了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财产分割问题具有实际利害关系的地点。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离婚本身,夫妻双方事先达成的约定管辖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才能达成约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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